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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代收代缴电费的“维权之战”

 昵称6092927 2011-03-04

一场代收代缴电费的“维权之战”

2010年08月05日08:44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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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管公司为业主“代收代缴”水电费,在我市物管管理中并不少见,尤其是高层写字楼中,这一现象更加普遍。据物管公司介绍,代收代缴水电费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既赔钱,又常引发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了物管公司的利益和物管行业的健康发展。“物管公司凭什么要无偿为供电部门代收代缴电费?为了代收电费,物管公司还要花钱请专人抄表、收费。”一位物管公司人员说。“问题是业主对我们的工作并不领情,有的甚至对个人及公摊电费的数额产生怀疑,公司财务人员还得将账本拿出来一一解释。”一位物管公司经理拿出一叠业主电表清单对记者抱怨道,“物管公司如收不齐业主水电费,就必须长期垫付,这对公司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资金负担。”

  政策出台 物管维权索要手续费

  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管管理条例》规定:物管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此规定明确了电费等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应是“最终用户”,即广大业主,而物管公司的收费行为据此明确为“代收代缴”,意即“帮忙”。《条例》实施后,我市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及时与物管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向物管公司支付2%-3%的代收手续费,并于2003年10月起执行。

  物管协会副主任聂志华说,一方面《物管管理条例》明确了电费等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应该是最终用户,即广大业主,并非物管公司;另一方面《四川省物管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中明确物管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德阳房地产协会物管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孔志刚称,多年来,物管公司以联名书面形式向供电局反映妥善处理代收电费手续费,至今却没有结果。

  各执一词 索费不成陷僵局

  2010年5月7日,我市83家物管企业联名向供电部门发函要求其直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索要几年的代收手续费。收到物管公司的函件后,市电业局在回复中说明:对于一户一表住宅小区,供电企业实施了抄表到户,并未让物管公司进行代收。对于原开发商或老的住宅小区未安装户表或尚未进行户表工程改造的小区,供电部门表示,只与小区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建立供用电关系,并没有与小区内各住户建立供用电关系,因此供电企业也只能抄表、收费到合同户。至于小区内住户与物管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物管协会进行协调处理。同时,物管公司向住户收取的电度单价均高于供电局向小区物管公司收取的电度单价,因此,两者之间的差价部分即是小区物管公司收取的电费手续费。而该项手续费收取标准是否合理由物管协会协调确定。供电部门表示,从2005年开始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户表改造,2008年共改造了14000余户,今年计划投资2亿元,改造近6万户。对于未进行户表改造的用户,因未与供电部门建立正式的供用电关系,所以建议由物管协会协调处理。

  对此,物管公司回函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总表与各户分表之和产生了电度差,总表有表损、也有线路中的线损、还有变压器的变损,物管公司没义务承担此电损费,因此,就得分摊给各住户,也就是产生了“电价差”,属于合理范围。代收手续费是电业局应该给予代办企业的劳务费,而损耗产生的电价差是实际发生的费用。

  如果实行户表改造,物管代收的问题或可解决。然而,因各种因素,执行向最终用户收费的这一做法一时间难以全面落实。“即使进行了户表改造的业主,有时候也会让物管工作人员帮着缴费,作为服务企业,为方便业主我们通常都会答应帮忙。”一位物管公司负责人无奈表示。

  维权到底 委托律师追收手续费

  6月23日,物管公司向电业局回函后一直没有得到对方回复。7月21日,市区内多家物管公司共同召开了维权会议,决定委托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找电业局追收物管代收代缴电费手续费,并从2003年开始算起。据了解,当天到会的物管公司有44家,且都签订了律师代理协议书。部分物管公司没有到现场,但通过电话表达了追收手续费的决心。

  物管公司表示,多年的代收代缴,付出了劳动,却没有得到应得的报酬,在通过多次交涉等途径收效甚微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采取这种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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