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条件:
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以免试。 (1)1987年以前(含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2001年补充规定: 具体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2、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2001年补充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考试科目: 1、城市规划原理;2、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4、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报名提交材料: 1、考试报名表及报名信息卡(必须贴黑白照片); 2、学历正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职业年限证明; 4、汇总表及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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