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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建筑企业需要对甲方供材部分计收入吗 纳税人俱乐部

 简单-聪明 2011-03-09
【2010-12】建筑企业需要对甲方供材部分计收入吗
发表日期:2010-12-03

问:我公司为建筑施工方,根据与甲方(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建筑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后来甲方与我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约定:建筑所用大宗材料由甲方提供。承包的工程中有甲供材料部分价值约为30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所以,我公司将甲供材料部分计入了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并按规定缴纳了建筑业营业税。由此有人认为:缴了税就要开发票作收入,并且甲供材料部分应当计入我公司作为成本入账,同时,我公司还应当向甲方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又有人说:甲方如果以材料入账,则不仅面临被罚款,在计算甲方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时,材料发票还不允许税前扣除,其原因是未按规定取得建筑安装发票。这种观点对吗?
                                                              三元建筑公司   唐强
答:其实,将甲方供应的材料价款作为施工方的会计收入的说法是完全混淆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与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以及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甲供材料在建筑领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甲供材料就是甲方供应乙方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由于甲供材料中,甲方是向供货方直接购买,其结算对象是供货方,供货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当然是应当按供货方提供的发票直接计入成本,不需要乙方再开具建筑业发票,因为甲方不存在向施工方结算材料部分价款,材料部分价款也不组成施工方的会计收入。只不过是在营业税政策上,为了防止“包工不包料”这种方式造成营业税税基的减少和产生税负不公,才有了对甲供材料必须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并不是说对甲供材料部分必须在施工企业账面反映收入。因为不论是从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所得税政策来说,材料部分均不属于施工方应取得的合同收入,所以,甲方的材料发票作为施工方的成本入账是不正确的,甲方向施工方索取建筑安装发票同样不对。因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甲供材料范围以及结算方式且与施工方无关,所以施工方就无需考虑这部分的收入和成本。只不过建筑公司在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其计税营业额必须包括工程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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