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定额解释总说明 一、《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本定额共分十章,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门窗及木结构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工程;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装饰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二、本定额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以及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六、本定额中材料消耗: (一)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按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 (二)本定额包括主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他材料以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三)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从工地仓库至加工地点或操作地点的运输损耗等。 七、本定额中机械消耗: (一)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台班消耗量和机械幅度差。以不同种类的机械分别表示。 (二)本定额中其他机械(超高机械增加中的其他机械降效除外)以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三)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对其主要施工工序进行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九、本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单独土石方、人工土石方、机械土石方、平整、清理及回填等内容。 二、单独土石方定额项目,适用于自然地坪与设计室外地坪之间,且挖方或填方工程量大于5000m3的土石方工程。本章其他定额项目,适用于设计室外地坪以下的土石方(基础土石方)工程,以及自然地坪与设计室外地坪之间小于5000m3的土石方工程。单独土石方定额项目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借用其他土石方定额项目,但应乘以系数0.9。 三、本章土壤及岩石按普通土、坚土、松石、坚石分类,其具体分类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四、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天然含水率)编制的。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界,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采取降水措施后,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挖土,套用挖干土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0。 五、挡土板下挖槽坑土时,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43。 六、桩间挖土,系指桩顶设计标高以下的挖土及设计标高以上0.5m范围内的挖土。挖土时不扣除桩体体积,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七、人工修整基底与边坡,系指岩石爆破后人工对底面和边坡(厚度在0.30m以内)的清检和修整。人工凿石开挖石方,不适用本项目。 八、机械土方定额项目是按土壤天然含水率编制的。开挖地下常水位以下的土方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采取降水措施后的挖土不再乘该系数) 九、机械挖土方,应满足设计砌筑基础的要求,其挖土总量的95%,执行机械土方相应定额;其余按人工挖土。人工挖土套用相应定额时乘以系数2。 十、人力车、汽车的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中,不另行计算。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定额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挖掘机下的垫板、汽车运输道路上需要铺设的材料,发生时,其人工和材料均按实另行计算。 十一、石方爆破定额项目按下列因素考虑,设计或实际施工与定额不同时,可按下列办法调整: (一)定额按炮眼法松动爆破(不分明炮、闷炮)编制,并已综合了开挖深度、改炮等因素。如设计要求爆破粒径时,其人工、材料、机械按实另行计算。 (二)定额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如采用火雷管点火起爆,雷管可以换算,数量不变;换算时扣除定额中的全部胶质导线,增加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三)定额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编制。如炮孔中出现地下渗水,处理渗水的人工、材料、机械按实另行计算。 (四)定额按无覆盖爆破(控制爆破岩石除外)编制。如爆破时需要覆盖炮被、草袋,以及架设安全屏障等,其人工、材料按实另行计算。 十二、场地平整,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在0.3m以内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十三、竣工清理,系指建筑物内、外以及施工现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场内运输和指定地点的集中堆放。 十四、本章未包括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施工降水,实际发生时,另按相应章节的规定计算。 土石方工程计算规则: 一、
二、自然地坪与设计室外地坪之间的土石方,依据设计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以立方米计算。 三、基础土石方、沟槽、地坑的划分 (一)沟槽:槽底宽度(设计图示的基础或垫层的宽度,下同)3m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为沟槽。 (二)地坑:底面积20m2以内,且底长边小于3倍短边的为地坑。 (三)土石方:不属沟槽、地坑、或场地平整的为土石方。 四、基础土石方开挖深度,自设计室外地坪计算至基础底面,有垫层时计算至垫层底面(如遇爆破岩石,其深度应包括岩石的允许超挖深度)。 五、基础施工所需的工作面,按下表计算: 基础工作面宽度表
混凝土垫层工作面宽度按支挡土板计算。 六、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和放坡系数,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土方放坡系数表
(一)土类为单一土质时,普通土开挖深度大于1.2m、坚土开挖深度大于1.7m,允许放坡。 (二)土类为混合土质时,开挖深度大于1.5m,允许放坡。放坡坡度按不同土类厚度加权平均计算综合放坡系数。 (三)计算土方放坡深度时,不计算基础垫层的厚度。 (四)放坡与支挡土板,相互不得重复计算。 (五)计算放坡时,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七、爆破岩石允许超挖量分别为:松石0.20m,坚石0.15m。 八、挖沟槽 (一)外墙沟槽,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沟槽,按图示基础(含垫层)底面之间净长度计算;外、内墙突出部分的沟槽体积,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计算。 (二)管道沟槽的长度,按图示的中心线长度(不扣除井池所占长度)计算。管道宽度、深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其宽度按下表计算: 管道沟槽底宽度表
(三)各种检查井和排水管道接口等处,因加宽而增加的工程量均不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除外),但铸铁给水管道接口处的土方工程量,应按铸铁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十、人工挖桩孔,按桩的设计断面面积(不另加工作面)乘以桩孔中心线深度,以立方米计算。 十一、人工开挖冻土、爆破开挖冻土的工程量,按冻结部分的土方工程量以立方米计算。在冬季施工时,只能计算一次挖冻土工程量。 十二、机械土石方的运距,按挖土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重车上坡时,其运距按坡道斜长乘下表系数计算: 重车上坡运距系数表
十三、机械行驶坡道的土石方工程量,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计算。 十四、运输钻孔桩泥浆,按桩的设计断面面积乘以桩孔中心线深度,以立方米计算。 十五、场地平整按下列规定以平方米计算: (一)建筑物(构筑物)按首层结构外边线,每边各加2m计算。 (二)无柱檐廊、挑阳台、独立柱雨蓬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封闭或半封闭的曲折型平面,其场地平整的区域,不得重复计算。 (四)道路、停车场、绿化地、围墙、地下管线等不能形成封闭空间的构筑物,不得计算。 十六、原土夯实与碾压按设计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设计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十七、回填按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一)槽坑回填体积,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基础(含垫层)的体积计算。 (二)管道沟槽回填体积,按挖方体积减去下表管道回填体积计算。 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表
(三)房心回填体积,以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计算。 十八、运土按下式,以立方米计算: 运土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的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为负值时,为取土内运。 十九、竣工清理包括建筑物及四周2m以内的建筑垃圾清理。竣工清理按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一)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外围水平面积乘以檐口高度。有山墙者以山尖二分之一高度计算。 (二)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的建筑体积,按地下室上口外围水平面积(不包括地下室采光井及敷贴外部防潮层的保护砌体所占面积)乘以地下室地坪至建筑物第一层地坪间的高度。地下室出入口的建筑体积并入地下室建筑体积内计算。 土石方工程定额解释: 定 额 解 释 1、 2、 3、 4、 5、 6、 (1) (2) 7、 2006年综合解释: 1、条形基础中有独立基础时,土方工程量应分别计算。 2、定额1-2-1~7子目中的装土,系指人工边挖土、边装土筐(人工运土)或人力车(人力车运土)。 3、拖拉机和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定额部分子目中虽未限定运距上限,但仅适用于2Km以内的土石方运输。运距超高2Km时,全部运距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相应规定。 4、填土子目中,均已包括碎土,但不包括筛土。 5、带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物的场地平整,应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结构外边线,每边各加2m计算工程量。 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垫层、填料加固、桩基础、强夯、防护与降水等内容。 二、垫层定额按地面垫层编制。若为基础垫层,人工、机械分别乘以下列系数:条形基础1.05;独立基础1.10;满堂基础1.00。 三、填料加固定额用于软弱地基挖土后的换填材料加固工程。 四、单位工程的桩基础工程量在下表数量以内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
五、打桩工程按陆地打垂直桩编制。设计要求打斜桩时,斜度小于1:6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斜度大于1:6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七、打试验桩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0。 八、打送桩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系数:
九、灌注桩已考虑了桩体充盈部分的消耗量,其中灌注砂、石桩还包括级配密实的消耗量。 十、强夯定额中每百平方米夯点数,指设计文件规定单位面积内的夯点数量。 十一、挡土板定额分为疏板和密板。疏板是指间隔支挡土板,且板间净空小于150cm的情况;密板是指满支挡土板或板间净空小于30cm的情况。 十二、抽水机集水井排水定额,以每台抽水机工作24小时为一台日。 十三、井点降水分为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水平井点、电渗井点和射流泵井点。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m、喷射井点管距2~3m确定。井点设备使用套的组成如下:轻型井点50根/套;喷射井点30根/套;大口径井点45根/套;水平井点10根/套;电渗井点30根/套。井点设备使用的天,以每昼夜24小时为一天。 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计算规则: 二、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 一、垫层 (一)地面垫层按室内主墙间净面积乘以设计厚度,以立方米计算。计算时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以及单个面积在0.3m2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等所占体积;不扣除间壁墙、附墙烟囱、墙垛以及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等所占体积,门洞、空圈、暖气壁龛等开口部分也不增加。 (二)基础垫层按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二、填料加固按设计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三、桩基础 (一)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桩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管桩的空心体积应扣除,如按设计要求加注填充材料时,填充部分另按相应规定计算。 (二)打孔灌注混凝土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设计要求入岩时,包括入岩深度)另加0.5m,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三)夯扩成孔灌注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长增加0.3m,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另加设计夯扩混凝土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四)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的桩壁和桩芯,分别按设计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五)灰土桩、砂石桩、水泥桩,均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六)电焊接桩按设计要求接桩的根数计算。硫磺胶泥接桩按桩断面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桩头钢筋整理按所整理的桩的根数计算。 四、地基强夯区别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以平方米计算。 五、防护 (一)挡土板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支挡范围,以平方米计算。 (二)钢工具桩按桩体重量,以吨计算。安、拆导向夹具,按设计图示长度,以米计算。 (三)砂浆土钉防护、锚杆机钻孔防护,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钻孔入土(岩)深度,以米计算。喷射混凝土护坡区分土层与岩层,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防护范围,以平方米计算。 六、排水与降水 (一)抽水机基底排水分不同排水深度,按设计基底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集水井按不同成井方式,分别以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数量,以座或米计算。抽水机集水井排水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抽水机台数和工作天数,以台日计算。 (三)井点降水区分不同的井管深度,其井管安拆,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井管数量,以根计算;设备使用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时间,以天计算。 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定额解释: 定 额 解 释 1、 2、 3、 4、 5、 6、 7、 8、 9、 10、强夯工程区别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建筑物基础外围轴线每边各加4m计算。 11、强夯的夯击击数系指强夯机械就位后,夯锤在同一夯点上下起落的次数(落锤高度应满足设计夯击能量的要求,否则按低锤满拍计算。) 12、本解释补充的强夯项目2-4-67~90,系按国家2002年《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其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及夯击遍数分别计算。 2006年综合解释: 1、爆破岩石增加垫层的工程量,按现场实测结果计算。 2、灌注混凝土桩凿桩头,设计无规定时,其工程量按桩体断面面积乘以0.5m,以立方米计算。凿桩头子目,不包括桩头钢筋整理。 3、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桩壁和桩芯子目,定额未考虑混凝土的充盈因素。人工挖孔的桩孔侧壁需要充盈时,桩壁混凝土的充盈系数按1.25计算。灌注混凝土桩无桩壁、直接用桩芯混凝土填充桩孔时,充盈系数按1.10计算。 4、现场制作的钢工具桩,其制作执行第七章金属结构制作工程中钢柱制作相应子目;成品进场的钢工具桩,其单价应包括桩体、除锈、刷油以及进出场费等有关费用。 钢工具桩在桩体半径15m范围内的移动、起吊和就位,已包括在打桩项目中。超过15m时的场内运输,按定额第十章第三节构件运输1km以内子目的相应规定计算。 第三章 砌筑工程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砌砖、石、砌块及轻质墙板等内容。 二、砌砖、砌石、砌块 (一)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砂浆的种类,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换算,消耗量不变。 (二)定额中砖规格是按240mm×115mm×53mm标准砖编制的,空心砖、多孔砖、砌块规格按常用规格编制的,轻质墙板选用常用材质和板型编制的。设计采用非标准砖、非常用规格砌筑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但每定额单位消耗量不变。轻质墙板的材质、板型设计等,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但定额消耗量不变。 (三)砌砖:
(四)砌石: (五)砌块: 三、轻质墙板 (一)轻质墙板,适用于框架、框剪结构中的内外墙或隔墙,定额按不同材质和墙体厚度分别列项。 (二)轻质条板墙,不论空心条板或实心条板,均按厂家提供墙板半成品(包括板内预埋件,配套吊挂件、U形卡等),现场安装编制。 (三)轻质条板墙中与门窗连接的钢筋码和钢板(预埋件),定额已综合考虑,但钢柱门框、铝门框、木门框及其固定件(或连接件)按有关章节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砌筑工程计算规则: 三、砌筑工程 2、外墙长度按设计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 3、内墙高度,位于屋架下弦者,其高度算至屋架底;无屋架者算至顶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底。 4、内墙长度按设计墙间净长线计算。 5、框架间墙高度,内外墙自框架梁顶面算至上一层框架梁底面;有地下室者,自基础底板(或基础梁)顶面算至上一层框架梁底。 6、框架间墙长度按设计框架柱间净长线计算。 二、砌筑工程量计算 (一)基础:各种基础均以立方米计算。 (1)外墙按设计外墙中心线长度、内墙按设计内墙净长度乘以设计断面计算。 (2)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以及嵌入基础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防潮层、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不予扣除,但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亦不增加,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并入基础工程量内。 (二)墙 1、外墙、内墙、框架间墙(轻质墙板、漏空花格及隔断板除外)按其高度乘以长度乘以设计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框架外表贴砖部分并入框架间砌体工程量内计算。 2、轻质墙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3、计算墙体时,应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砖石璇、砖过梁、暖气包壁龛及内墙板头的体积;不扣除梁头、外墙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橼木、木砖、门窗走头、墙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每个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等所占体积;突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及三皮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亦不增加。墙垛、三皮砖以上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并入墙身体积内计算。 4、附墙烟囱(包括附墙通风道、垃圾道,混凝土烟风道除外),按其外形体积并入所依附的墙体积内计算。计算时不扣除每一孔洞横截面在0.1m2以内所占的体积,但孔洞内抹灰工程量亦不增加。混凝土烟风道按设计混凝土砌块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5、砖平璇、平砌砖过梁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砖平璇按门窗洞口宽度两端共加100mm乘以高度(洞口宽小于1500mm时,高度按240mm;大于1500mm时,高度按365mm)乘以设计厚度计算。平砌砖过梁按门窗洞口宽度两端共加500mm,高度按440mm计算。 6、漏空花格墙按设计空花部分外形面积(空花部分不予扣除)以平方米计算。混凝土漏空花格按半成品考虑。 (三)其他砌筑 1、砖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砖砌栏板按设计图示尺寸扣除混凝土压顶、柱所占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预制水磨石隔断板、窗台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4、砖砌地沟不分沟底、沟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5、石砌护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6、乱毛石表面处理,按所处理的乱石表面积或延长米,以平方米或延长米计算。 7、变压式排气道按其断面尺寸套用相应项目,以延长米计算工程量(楼层交接处的混凝土垫块及垫块安装灌缝已综合在子目中,不单独计算)。 8、厕所蹲台、小便池槽、水槽腿、花台、砖墩、毛石墙的门窗砖立边和窗台虎头砖、锅台等定额未列的零星项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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