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了解)
一、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一)征税项目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单一性
(三)征收方法多样性
(四)税收调节特殊性
(五)消费税转嫁性
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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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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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的范围不同。消费税征税范围现在是十四种应税消费品,而增值税是所有的有形动产和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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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税消费品既要缴增值税也要缴消费税,在某一指定的环节两个税同时征收时,两个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在从价定率征收的情况下一般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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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征税环节是一次性的(单一的);增值税在货物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要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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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从价从量混合征收,选择某一种方法时是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的方法;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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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问题(了解):消费税演变、征税原则、成品油税费改革
[答疑编号1074030101]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疑编号1074030103]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14个税目:注意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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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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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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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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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烟 复合征收+5%批发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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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及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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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白酒 20%+0.5元 2.薯类白酒 20%+0.5元 3.黄酒 4.啤酒 250元或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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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1)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2)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 250元/吨 (3)配制酒、泡制酒规定 (4)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果酒属于其他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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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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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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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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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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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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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鞭炮、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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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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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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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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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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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汽车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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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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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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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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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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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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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档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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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10000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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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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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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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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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编号1074030201]
二、税率
(一)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10档:1%~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3.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只适用于卷烟、白酒
[答疑编号1074030203]
(二)最高税率运用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答疑编号1074030204]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1.从价计税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有: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2)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3)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
①白包卷烟;②手工卷烟;
③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2.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第八节进口消费税计算中讲)
3.非标准条包装卷烟
4.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
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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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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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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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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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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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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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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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标准箱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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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每条价格≥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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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每条价格≥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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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每条价格<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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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每条价格<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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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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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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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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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的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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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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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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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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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斤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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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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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出产价(含包装物及押金)在3000元以上,适用消费税税额是250元/吨;
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出产价(含包装物及押金)在3000元以下,适用消费税税额是220元/吨。
(三)乘用车税率调整
(四)成品油税率调整: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答疑编号1074030205]
第四节 计税依据(掌握)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答疑编号1074030301]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提示】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押金收取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押金逾期时,不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押金收取时,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押金逾期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由于是啤酒从量计征消费税,所以,啤酒包装物押金逾期时消费税不计算。白酒是在收取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时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答疑编号1074030304]
(四)酒类其他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核定——了解(注意单选、多选题)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的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自2009年8月1日起,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复习时关注以下要点: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答疑编号1074030305]
(四)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生产资产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答疑编号1074030307]
(五)关于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了解)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三种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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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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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定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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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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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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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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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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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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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编号1074030308]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它方面是指: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最后销售产成品时,不征收消费税。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这属于外部移送,所以,所得税确认收入。
[答疑编号1074030401]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在从价定率及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答疑编号1074030403]
2.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答疑编号1074030404]
3.单一数量征收
四、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掌握
如:卷烟厂外购烟丝加工生产卷烟,生产完毕对外销售时,要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购进抵扣),要缴纳消费税,由于销售时从价部分含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加工生产对外销售时缴纳消费税对这部分来讲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税法规定,对于外购已税规定范围的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生产领用数抵扣)。
1.扣税范围——11项
注意的问题:
①14个税目中,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4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成品油要看清油品子目。
②举例的11项,也必须是同一税目。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润消费税。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答疑编号1074030408]
【注意】外购应税消费税可以抵扣的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消费税(增值税也不可以抵扣);生产领用时要注意,题目中如给出生产好后对外销售的量或生产领用数量均不作为可以抵扣的基数,只有用生产领用价格才是可以用来计算的。
3.扣税环节: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委托加工、国外进口购进应税消费品,在工业环节生产后销售,可以扣税;在商业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不实行扣税。
注意: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注意购进环节:从生产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加工企业、国外进口时购进的可以抵扣,而从零售环节购进的不可以抵扣。
扣税环节:是在生产销售环节,如果是零售、批发、委托加工、进口环节无扣税规定。
[答疑编号1074030409]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答疑编号1074030501]
二、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要补税,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提示】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注意两点,第一是,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要注意要剔除抵扣的进项税,成本就是买价×87%;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93%;第二是,加工费,加工费不含增值税的,这个加工费还要含辅料的成本,注意,辅料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也不含代收的消费税。
[答疑编号1074030502]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答疑编号1074030503]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1.扣税范围——12项
注意的问题:
14个税目中没有酒类产品、除石脑油和润滑油之外的成品油、小汽车、高档手表4项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3.扣税环节
具体规定: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和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卷烟回购: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的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价:
1).自产自用=(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是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2).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是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注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了实行符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3).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计算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答疑编号1074030506]
2.从量定额办法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办法:只适用于进口卷烟、白酒
税率规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进口卷烟的组价: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答疑编号1074030507]
第九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熟悉)
一、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答疑编号1074030601]
(三)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答疑编号1074030602]
[答疑编号1074030603]
(四)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二、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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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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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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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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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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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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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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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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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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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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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申报与缴纳(了解)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注意: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提货当天
二、纳税地点(了解):一般为纳税人核算地
三、纳税环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四、纳税期限: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