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毒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目的 明确尘毒安全卫生管理分工、管理内容和要求,防止或尽可能地减少施工中粉尘和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施工现场及从事尘毒作业的人员。 3.职责 3.1 安全技术部负责尘毒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劳保用品、保健津贴发放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尘毒危害岗位作业人员职业病普查工作;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参加防尘、防毒设施的验收; 3.2 设计室负责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工作; 3.3 经营计划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3.4 工会负责对防尘防毒工作监督、检查和提出改进意见。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公司所有施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治理尘毒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尘毒操作岗位的尘毒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4.2 治理尘毒危害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木材加工、水泥拆包、翻仓、搅拌、石料破碎、焊接培训、金属化验、保温油漆、装修、沥青施工等场所必须采用防尘防毒设施,避免操作人员直接接触粉尘和毒物,从根本上治理尘毒危害; 4.3 防尘防毒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尘毒危害,凡符合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要按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申报,申报程序按照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程序》办理。 4.5 凡公司申请立项的项目,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4.6 项目批准后,列入施工计划,落实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保证按期完成。 4.7 对从事尘毒作业岗位人员,所属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尘毒危害与预防安全知识教育。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尘毒作业。 4.8 进入尘毒作业岗位前,要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尘毒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进入尘毒作业岗位。 4.9 在定期进行的尘毒职业病检查中,发现患有尘毒职业病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尘毒作业岗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或疗养。 4.10 防尘、防毒设施要指定专人操作、维修和保养,不准随意停用或拆除。 4.11 防尘防毒的主要措施为密闭过滤、通风换气、湿式作业等,同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和卫生保健,并加强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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