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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关于拆迁纠纷案件的受理

 中南溪 2011-03-15

房屋拆迁纠纷:关于拆迁纠纷案件的受理


2007-12-10

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关于拆迁纠纷案件的受理

  围绕房屋拆迁而产生的纠纷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本章讨论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在内,还有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纠纷、拆迁当事人之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纠纷的处理,等等,其处理程序由于纠纷的性质以及制度设计不同而各有不同。实务中,必须弄清各类拆迁纠纷的性质及其不同的处理方式,尤其注意拆迁民事案件与拆迁行政案件的区别,以期准确地把握案件性质,正确地审理拆迁纠纷案件。

  (一)拆迁许可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行政案件受理

  拆迁房屋必须获得行政许可。对拆迁房屋实行行政许可,即在一般禁止单位拆迁房屋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审查确认该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否可行和合理、拆迁安置资金是否到位等内容,以颁布拆迁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拆迁房屋的权利。因此,拆迁许可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应当分别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一类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虽然达成拆迁合同,但因拆迁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履行问题发生纠纷的处理问题。该类纠纷,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就是本章所称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受理。

  另一类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协议发生纠纷的处理问题。当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由行政主管机关先行进行裁决,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的规定,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我们认为,从《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分析,该条并没有规定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行政裁决的前置。该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应当说,该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并无矛盾之处,该条第一款只是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所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就安置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在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时,当事人享有选择权:既可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当事人申请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并且其申请获得受理后,该纠纷必须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裁决的内容就是《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房屋拆迁是强制性的、期限性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进行磋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但是,当拆迁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之间达不成协议,房屋拆迁还是会继续。为了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也就是说,该规定认为,既然当事人之间缺乏合意,就可以行政部门的裁决代替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从这个规定看,既然行政部门的裁决已经起到代替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作用,那么,该裁决尽管内容还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但性质上已经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在选择了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驳回其起诉,告知其应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的程序。

  2.当事人就拆迁安置补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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