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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昵称4675050 2011-03-16


来源:宁波法律网-赣州法院  时间:2010-5-3 作者:admin


作者:龙南法院 钟巍

  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均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多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侵权责任的问题。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司法实践,是把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确定为承担连带责任,如“熊金元诉江西星子县农牧兽医总站等赔偿案”(载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法院判决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两者是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不可混淆使用。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就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二种责任形态,下面就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两者的异同谈点粗浅的意见。   一、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以及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个侵权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连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合计不得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已经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连带责任是对被侵权人的整体责任,每个侵权人都对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被侵权人有权选择某个、某些或者全部侵权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害。第三,各侵权人内部存在责任份额,即根据侵权人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下数人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第9条第1款规定的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即“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第11条规定的聚合因果关系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提示而未删除侵权内容的连带责任,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第36条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内容的连带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第51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连带责任,即“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8、第74条规定的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即“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9、第75条规定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即“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0、第86条第1款规定的建筑物等设施倒塌的连带责任,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数人侵权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受到同一损害,各行为人均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全部赔偿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第三,被侵权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选择行使,但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第四,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均可使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第五,损害赔偿责任具有终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行为人有权向其追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下数人侵权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第43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责任,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即“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3、第68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赔偿责任,即“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第83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致动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即“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关于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异同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均存在于数人侵权中,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形态,两者既有共同性,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两者的共同点   1、责任主体的多元性。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均为数人侵权的特殊责任形态,两者的责任主体均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2、赔偿责任的牵连性。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均是与按份责任相对应而存在的。两者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赔偿责任的牵连性而非按份性,即任何一个侵权人都单独对被侵权人负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在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中的一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赔偿目的的共同性。连带责任人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确保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全部赔偿。   4、法律规定的明文性。不管是连带责任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是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那么就不能要求侵权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只能要求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诉讼的非必要性。在连带责任诉讼中,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人的起诉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起诉部分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不能强行追加未被起诉的连带责任人。同样地,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也有选择起诉权,如在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为了诉讼方便和确保赔偿要求实现,即使销售者没有过错,也可以只起诉销售者单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两者的不同点   1、被侵权人选择权的内容不同。《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根据此规定,第一,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中的一人、数人承担部分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如甲乙二人共同侵权造成被侵权人财产损失1万元,被侵权人有权选择要求甲一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甲赔偿6000元,乙赔偿4000元,即使是在甲的责任较小的情况下也可为之。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的选择权是有较大不同的,如第43条规定的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只能是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的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生产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要求销售者承担另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某一产品造成被侵权人财产损失1万元,被侵权人有权选择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任一个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但其不具有要求生产者承担4000元而销售者承担6000元的赔偿责任的选择权。   2、二者的外部关系不同。连带责任是所有侵权人均对被侵权人全部的损失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被侵权人只起诉一个侵权人,而且该侵权人在对内责任份额只是部分责任,该侵权人也应对100%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各责任人不是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能各自对全部的损失单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的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免除其他各方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3、二者的内部关系不同。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对内关系上各连带责任人是按份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的是全部责任,不是按份责任,只是各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二者追偿权的内容不同。在连带责任中,连带责任人对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赔偿份额享有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有一个是终局责任人,如在产品责任中,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则生产者是终局责任人,而销售者是中间责任人。销售者承担中间责任后,其有权就全部赔偿数额向生产者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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