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标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试行)
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试行日期:1988年6月1日 试行日期: 关于批准发布部标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7)城标字第657号 为适应文化馆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建设部和文化部审查,现批准为两部标准,编号为JGJ41—87,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编制说明 本规范系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通知,由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并会同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以及乡镇文化中心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实测、统计分析,总结了工程实践及使用经验还参照了国内的一些群众文化方面的理论研究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几次修改后,经建设部、文化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防火和疏散、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以供修订时参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第一章 总则
第 第 第 第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第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 第 第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 室内允许噪声级(dB) 表
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 第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第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节 学习辅导部分
第 第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陆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2.80㎡,每室不宜超过30人。 第四节 专业工作部分
第 第 第 第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
第 第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第 第 第 第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
第 第 第 第 第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 第 第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 第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第 第 第三节 电气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 表
注:工作面高度为 第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文化馆: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的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是开展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部门和活动场所。 2群众艺术馆:群众艺术馆是国家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地(州、盟)、市一级的文化事业机构;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部门。 3文化站: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一级的基层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是当地开展综合性群众文化宣传娱乐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的组织辅导部门和活动场所。 4观演厅:文化馆的观演厅主要是供群众文艺演出和欣赏所用。可举办文艺汇演、调演及音乐会、故事会、演讲会等,又可放映电影和录像,还可作为讲座课堂和报告的会场。它是综合性的演出和集会场所。 5综合排练厅:结合排练厅是辅导群众排练舞蹈、戏剧、音乐活动的排练室,一般不考虑歌舞剧和戏剧武打排练使用。 6画廊:文化馆的画廊是以绘画、书法为主,以文字为辅的活动版面组合而成的宣传设施。 7橱窗:文化馆的橱窗是以展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和画报剪贴、各种图片等宣传资料为主的宣传设施。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陈述平、张宗尧、王正本、李京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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