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找工作“黄了”3万元的“打点费”还能要回来吗?
2009-06-18 周天智报道
记者 周天智 报道
晨报张店6月17日讯 花钱托人给女儿找工作,没想到事情没有办成,于是,白花了3万元钱的王先生就想要回这“打点费”。 去年,在一次和朋友的聚会中,家住城中小区的王先生无意中提及女儿找工作的事情。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一起吃饭的刘某表示自己认识不少部门的要员,可以帮忙找工作。王先生喜出望外,当即去银行办理了一张3万元的银行卡,让刘某作为“打点费”。 然而眼看着女儿在家已经呆了半年了,工作的事情依然没有眉目,王先生去找刘某,对方则说,工作不好找,让王先生再想想其他办法。王先生觉得刘某从最初就是想骗钱,于是一气之下,准备打官司讨回这3万多元的托请费。“每次问他要钱,他都说请客送礼了,但又拿不出实际证据。”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委托别人找工作实际上是介绍工作信息,促成用人单位和委托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居间合同。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就,无权获得报酬。本案中,刘某未促成居间成功,继续占有委托人给付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占有不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王先生完全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