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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征地拆迁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昵称6441213 2011-03-18
 近年来,随着福建省海西经济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南平市高速公路、铁路和闽北经济开发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需征用一部分土地,国家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给予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数额较大。由于多种原因,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了多起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违法违纪案件,这不仅损害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户的利益,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由征地拆迁补偿款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接连不断,应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一、南平市征地拆迁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南平市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征地拆迁领域的涉农职务犯罪进行了重点打击。从查处征地拆迁领域的案件来看,其主要特点是:
    1、在犯罪主体上,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多,窝案串案突出。近年来,共查办征地拆迁领域贪污、贿赂案件46人,其中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29人。如建阳市检察院查处的童游街道某村高某某等14人贪污贿赂的窝案,其中有3名村民小组长、9名村民代表。
    2、在犯罪的手段上,呈现多样化趋势。征地拆迁的职务犯罪,行为人只利用一个人的职务之便往往很难完成贪污、贿赂的全过程,需要借助于其他征地小组成员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或者共同利用职务之便,互相利用,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案后进行分赃。其手段表现为:一是多报征地面积的补偿款,变相收受贿赂。如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负责测量土地面积的职便,使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吴某非法获得多报征地面积的补偿费5万元,事后,张某多次向吴某等人索要23000元。二是虚报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对象,冒领征地补偿款。如武夷山市武夷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组长潘某伙同3名村民小组成员,在发放补偿款的过程中,以村民小组成员个人的名义冒领征地补偿款18万元后进行私分。
    3、犯罪危害性大,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征地拆迁领域的涉农职务犯罪,同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这类犯罪直接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诱发群体性的上访案件。如建阳市童游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违规分配安置补助费的问题,引发群众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严重影响了闽北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的建设。
    二、南平市征地拆迁领域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
    从原因上看,即有职务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法律观念淡薄,贪财欲望膨胀等主观原因。也有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分配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存在漏洞,以及缺乏内外部监督等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安置补助款的所有权规定不明确。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征地单位的负责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安置补助款的所有权和支付对象没有明确规定的空子谋私利。这样就给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致使集体财产遭到了损失。
    2、征地补偿的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涉及到方方面面,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和谐稳定。目前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规定的补偿标准较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难度大,有的地方的村民不愿被征地,所以一些征地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征地任务,采取了与被征地单位进行协商的形式确定高于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的随意性,给那些弄虚作假的人创造了权钱交易的条件。
    3、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对象,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和公布,对集体留成的补偿款的使用不公开、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 
    三、征地拆迁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建议
    随着海西经济区基础设施等建设的加快,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从上述征地拆迁领域的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犯罪的危害性和犯罪的原因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预防。
    1、坚持打防结合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犯罪。一是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打击的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作为职务犯罪特殊预防,对征地拆迁每个环节存在的潜在不稳定的因素是有力的震慑,以惩治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成果来取信于民。二是完善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社会化的预防网络。检察机关要在征地的主管部门、乡(镇)村组建立检察工作联系点和联络员,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工作制度,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和土地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根据查办案件的特点和发案的规律,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发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2、加强教育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征地拆迁工作不仅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而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精通、会做基层群众工作的队伍。一是要加强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重点学习《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和《村民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以案释法。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学习,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二是加强廉政教育。引导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夯实廉洁自律思想基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抵御职务犯罪的能力。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1)要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防止补偿标准的随意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标准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因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不断完善和提高征地的补偿标准。同时,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出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有利于更规范的实施。(2)要严格征地报批前的程序,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一是告知征地情况。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二是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土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有必要的依照有关法律组织听证。(3)要进一步明确安置补偿费的所有权和支付对象。我们调查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安置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是根据需要安置人员来决定;三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补偿对象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及青苗所有者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适用,未涉及安置补助费的所有权。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安置补助费的所有权,应当是谁负责安置需被安置人员,就归谁所有;如果没有统一安置的,则应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如果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则必须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3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承包经营者,如果不是以家庭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其农户个人就不能享有该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权。(4)要进一步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各级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分配的支付对象情况;二是村组留成的征地补偿费是否专款专用情况;三是有无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广泛推行民主理财,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强化监督机制,使农村基层干部远离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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