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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科学 2011-03-18
违反环评制度处罚时效如何计算?
本文来自中华环评网,www.
2011-3-17 16:25:21  作者:于卉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大 中 小】 查看评论
    《中国环境报》2月15日刊登了《〈行政处罚法〉追责时效应如何计算?》一文,涉及到一个案例:某企业在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环境监察部门虽收取了排污费,但在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两年后,才发现这家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这篇文章认为,这家企业违法行为的起算时间应以其开工生产之日算起,据此认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期限,不可以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时,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那么,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处罚时效起点应该如何计算呢?
   
   
    笔者认为,案例中这家企业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不受两年期限的约束,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不属于连续状态,但应该将违法行为界定为继续状态。继续状态和连续状态虽然不同,但都属于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的要求。
   
   
    这一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符合继续状态有4个特征:
   
   
    一是违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违法生产的行为一直继续,而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产生后,仍在违法生产,不是停止。如果已经停止生产,则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仍在生产,则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的继续;
   
   
    二是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存在,不是瞬间性的,持续的是一段时间。这一案件中,环境监察部门发现其建设项目违反环评管理制度的行为仍在继续。因为在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设项目的生产都是违法行为,并一直持续存在。每次生产行为都是在无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生产,都违反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是侵犯的同一个社会关系。这家企业不间断的生产都在违反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四是出于同一个故意。这家企业不间断的生产都存在无环评手续下违法生产的故意。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和法规适用关系的复函》(环函〔2004〕137号)中明确,如果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之日(即2003年9月1日)之后发生,或者虽然违法行为在2003年9月1日之前发生但一直延续至2003年9月1日之后,对这一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这一法律解释也说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是有延续状态存在的,是一种继续。
   
   
    综上所述,违反环评制度的处罚时效,关键是看这个违法生产行为是处于继续还是终了的状态。如停止生产两年后或补办环评手续两年后,才发现这家企业原来的违法行为,这个违法行为是终了之后发现的,且超过两年期限,那么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企业未停止生产且未补办手续,只要这个违法行为仍然在继续,那么即使在发现后超过两年,仍然可以超过两年后实施行政处罚,因为这个行为并未终了而是在继续。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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