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匿名举报肇事者自首
宝安交警大队于2010年1月2日21时45分许接到指令赶赴现场勘查后,于1月3日上午确定肇事车辆留在现场的碎片为白色宝马三系列E46的2003年~2004年产318i与325i低配置车辆所有,并登报协查,直至1月12日,经过昼夜不断的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均无侦查进展。
2010年1月13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一辆车牌为粤BC9188的白色宝马小轿车较为可疑,可能涉嫌2010年1月2日龙华街道八一路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据此,宝安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立即与该车车主王汉明取得联系,要求协助调查该起交通肇事案。王汉明转告其儿子王凤礼,王凤礼主动给宝安交警大队打电话。
宝安交警大队电话要求王凤礼立即将粤BC9188牌号小轿车驶来宝安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王凤礼答应马上前往,后因值班不能请假,中途返回值班岗位,等候宝安交警大队民警前来。
当晚,办案民警前往公明交警中队将王凤礼连人带车一同带回调查。被告人王凤礼经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人员谈话教育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赔偿被害人家属60万元被判刑3年
被告人王凤礼归案后,委托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邹为贤家属进行赔偿,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不追究被告人王凤礼的刑事责任。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凤礼酒后驾车导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凤礼身为交通警察,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后又毁灭罪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在交通事故后的不正确处置行为,反映出其有一定的主观恶性,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其在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等方面表现均不够典型,因此,法院决定不对其减轻处罚,亦不考虑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判处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记者王纳通讯员戴海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