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云南农业信息网 富民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及管理标准规范(试行)

 风情戴生 2011-03-22
富民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及管理标准规范(试行)
【发稿时间:2009-9-7 15:41:27 【作 者:赵翔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富民县农林局管理员 【稿件来源:富民县农林局 【审核发布:富民县农林局管理员

按照扶持大龙头、组建大集团、培植大产业、建立大市场、搞活大流通的要求,以可持续发展和环保为前提,以构建现代新型畜牧产业为目的,通过养殖小区带动引领,促进传统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实现畜牧产业升级及资源、环境、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的情况,特制定《富民县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及管理标准规范》作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及管理的标准规范。

一、 禽养殖畜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规范

按照《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具体饲养规模标准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 
   1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2
、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3
、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7
、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
畜禽养殖小区:

  1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2
、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3
、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5
、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6
、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7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二、建设规范

通过科学合理的场址选择及配套设施建设为畜禽提供一个适宜的生物安全环境,以获得药物治疗和疫苗免疫的最佳效果,减少抗生素的使用和治疗费用支出,提高畜禽的生产性能和养殖经济效益。

(一)新建择址 

畜禽养殖场所的位置与村庄、集镇、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

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同时要充分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1、养殖(场)小区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远离村庄的地方,且无污染和没有发生过重大动物疫病的地方。

2、养殖(场)小区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500米以上、距二级及

二级以下等级公路50米以上,距村庄、集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200米以上。

3、各个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之间相距300米以上,建有防疫隔离带或者有天然屏障的可适当缩短间隔距离,但不得少于50米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上。

  5、养殖小区在公共设施方面要求“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达到用电保证,道路便利,水源充足、且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二)规划布局 

养殖(场)小区整体建筑布局要科学合理,具体可分为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大部分。按地势由高到低和夏季主风方向依次设置生活区、生产管理区、生产区、卫生防疫隔离及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域间要留有足够隔离带,一般不低于30米,最好是50米以上。总规划图如下:

 

 

 

 

 

1、生活区主要是管理人员和外来人员的生活活动区域。

2、生产管理区包括:值班室、消毒室、办公室和技术服务室。小区大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并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3、生产区包括:畜禽舍、料库和饲养员值班室。

4卫生防疫隔离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兽医室、隔离室、无害化处理室。

   (三)附属设施

标准的规模养殖(场)小区须配备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

  1、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室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距生产区的距离不少于30米,最好是50米以上,且用围墙和绿化带隔离开。

  2、小区内道路修建应分净道和污道,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工作路径,污道主要用于粪便、污染物等废弃物出场。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

  3、畜禽舍要有利于光照、通风和换气、屋檐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6米。舍内陆面和墙壁应耐酸、碱等消毒药液的清洗和消毒。运动场地面应为沙土地,有一定坡度,四周有排水沟,能保持干燥、清洁,场内有荫棚、饮水槽和矿物质补饲槽。

  4、养殖小区以围墙或防疫沟与外界隔离,小区周围要设绿化隔离带,畜禽舍周围可种植藤本或攀缘植物。

5、养殖小区须设有消毒设施、更衣室、服务室及与兽医防疫有关的检验、诊断仪器设备。

(四)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注射。

  三、饲养管理规范

   (一)品种引进要求

  1、养殖(场)小区以自繁自养为原则,需要引进种畜禽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或专业孵化厂引进,且有系谱、合格证等。

  2、引进畜禽前应调查出产地是否为非疫区,所引种畜禽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并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运输、消毒等证明方可起运。

  3、所引进的种畜禽到达饲养地后须隔离观察30-45天,经检疫部门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4、只进行育肥的养殖户,引进畜禽时,应首选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养殖场引进。

   (二)日常管理

  1、畜禽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和光照应满足不同品种畜禽不同生长阶段的需求,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畜禽有充足的躺卧空间,以降低畜禽群体发生疾病的机会。

  2、小区养殖推广全进全出制,畜禽舍要有防鼠、防虫、防蝇等设施。

  3、饲养员要穿工作服,并固定饲养员和各项工作程序。

4、做好畜禽的防暑降温,畜禽舍可采用纵向通风。

5、饲料最好使用全价料,也可以使用预混料和自配料,但营养成分应满足畜禽的各个生长阶段的营养需要。饲喂方式最好采用自由采食方式,在换料时要有适当的过渡适应期,同时注意防止饲料污染腐败。

  6、每天打扫畜禽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等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饲料投给设备,观察畜群健康状态。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1、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应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不同畜禽的不同生长段阶需求配比相应的营养成分,以满足畜禽的生长、生产需要,奶牛、肉牛同时要注饲意搭配青绿饲料(或块根、青贮料等)。

  2、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3、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并按照标签所标注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4、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添加剂,也不得直接把兽药添加到饲料中代替添加剂使用。

5、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和原料。

   四、兽药使用规范

1、兽药采购、使用实行登记制度。认真做好每一批次兽药的采购记录和使用台帐,建立用药档案备查,并保存2年以上。

2、畜禽在需要使用兽药时必须在兽医人员指导进行,且所使用的兽药要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即:在国家规定的兽药使用范围内,产品有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地址)、出厂日期、注明适用范围、用法、用量、有效期。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3、兽药使用要科学合理实行处方制度,尽量减少使用兽药,严禁违规使用兽药。

4、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出栏前停药期不少于20天),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性添加剂。

五、疫病防治规范

畜禽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建立适合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防控体系。

 (一)免疫接种和疫病监测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有选择性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和使用适合的疫苗,制定切实有效的免疫程序和免疫办法。同时主动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蓝耳病、狂犬病等疫病及当地流行病的免疫注射、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1、认真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免疫注射工作。在动物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质、按量、按期地进行免疫注射,确保取得预期的免疫效果。

2、养殖(场)小区应自觉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畜禽疫病的病原学监测和免疫后的抗体效果监测。

2、养殖(场)小区内发现可疑病例,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诊,确诊为疫病时要积极配合兽医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控制及处理措施。

(二)消毒

物流、人流是导致畜禽养殖场(小区)发生疫病的主要因素之一,但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物流、人流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只有进行严格的消毒切断病源传播途径,才能确保正常生产。

1、消毒制度化,凡是进入养殖区域的人员、车辆及畜禽都必须消毒,所选择使用的消毒剂应是对人体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动物体内产生有害积累,并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消毒剂。

2、消毒时要针对饲养环境、畜禽舍、饲养用具、进出小区的车辆、人员、畜禽等不同环节,制定不同的消毒方法,选择适合的消毒剂及浓度,并经常更换所使用的消毒剂类型(以免使病原微生物产生抗药性)。

(三)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禽染病后应先隔离再治疗,治愈后观察20天方可归群。对死亡畜禽及其产品要即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无害化处理GB16548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六、组织管理规范

   (一)组织形式

  各个养殖(场)小区根据自身情况成立协会或者合作社等管理组织,对小区实施“六统一” 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模式、统一养殖畜禽品种、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销售、统一无害化处理。

 (二)人员管理

1、养殖小区要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小区内畜禽疾病诊疗、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管理使用等工作。

  2、养殖人员具体负责场内的畜禽生产工作,要求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避免人畜共患病相互交叉感染。

  3、养殖小区要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专家对园区内的养殖户开展养殖、防疫等技术培训,发放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指导,不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七、制度管理规范

1、养殖小区要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包括:进入小区人员物品管理制度、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加工使用管理制度、饲料添加剂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制度、畜禽传染病控制措施、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产品销售制度、日常操作规程、光照制度等。

2、管理制度依据职责需要悬挂在相应位置,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管理和生产。

八、档案记录管理规范

1、养殖(场)小区要配合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动物溯源体序,有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各饲养单元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或台帐),并且所有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2、每批畜禽都应有相应的每日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畜禽品种、饲料来源、饲料消耗情况、生产性能、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情况、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免疫种类、免疫时间、出售畜禽销售记录等情况。

九、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规范

1、养殖(场)小区在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到各养殖单元及小区内畜禽粪污的处理及排放问题,要有专门的设施(设备),严禁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采取干法除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便及时、单独清出,运至处理场所,实行畜禽粪便当日清除,确保圈舍内卫生清洁。不得将尿液、污水混合排出,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才可排出场外。

   2、小区内的排水系统要实行雨、污分离,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输送有不同的管网。雨水收集后实行再利用,也可直接排出场外。污水的收集、输送应采取暗沟管网布设,集中处理后才能排放。对产生污水量大的养殖(场)小区,如:生猪养殖场、奶牛养殖场等,宜采用沼气发酵方式处理污水,各养殖单元要求建设沼气池,也可将小区内废水以暗沟集中后统一进行沼气池处理,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肥,但不能直接排放入河流。

3、小区内粪便的贮存与处理应有专门的场地设施,建立统一的粪便无害化处理集中地,采用机械强化法进行快速高温—耗氧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水源地(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

向处。

十、备案管理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和管理须参照上述管理规范进行,当符合以上条件后,可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进行备案。

(一)备案时养殖业主须提供的材料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
、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和来源证明;

  4
、场区平面布局图、建筑面积,生产情况、防疫及粪便、废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情况;

  5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技术职称的证明材料。

 
(二)备案程序

1、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回执,发给畜禽标识代码,作为畜禽养殖档案编号。
  2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备案后30日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及畜禽标识代码向社会公布。

  3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规模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4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进行整改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注销其畜禽标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5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停止养殖活动一年以上的,由原备案部门予以注销其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只有通过备案,并符合备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才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县对畜牧业生产的扶持政策和业务技术服务。

十一、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管理规范及环保部门对畜禽养殖防污减排的管理规定。

 

本规范实用于2008年7月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