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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应加快推出国际板

 伊风~ 2011-03-23

 

  经过不断发展,我国资本市场越过了允许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阶段,发展到更高的层次即允许境外企业到中国境内上市。200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国际板的推出提上议程,这已成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内容。

  国际板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到A股上市,国内投资者以人民币来直接投资境外公司的上市股票。有观点认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在内陆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上市公司,因此国际板推出遇到法律障碍。我不同意此观点。首先从内容来看,《公司法》主要规制公司组织机构及治理结构,《证券法》则是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与交易等行为进行规范。国际板推出适用《证券法》,符合其立法宗旨;其次,《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国际板推出属于外国公司在中国发行新股的行为,直接适用《证券法》。

  外国企业境内上市主体需要符合的条件是依境外公司的属人法或是依上市发行地法均应明确。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只接受四个司法区发行人的申请。这些司法区的普通法系与香港法律都较为接近,从而避免相关法律冲突。针对海外公司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香港对拟上市的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做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香港的做法,规定特定司法区,该司法区的公司依其属人法设立,此外还应当对公司盈利与市值、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股东人数、公司治理、发行步骤等做出具体的要求。

  IPO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公众公开招股的方式。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外国公司直接IPO。但一般国家或地区对境外公司上市都采取比境内企业更为严厉的政策。因此直接采取A股IPO上市需完善一些细节问题,还应当考虑发行成本。CDR即中国存托凭证,是指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针对中国境内投资者发行流通的代表国外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其实质是将境外公司发行的证券“本土化”。CDR在我国受到很大制约,其最大的障碍即外汇管制问题。我国的人民币经常项目已经实现了可兑换,但是对于资本项目仍然采取管制,使得CDR的发行面临货币选择的问题。同时会造成中国证券市场的紊乱,使用人民币计价的证券市场与使用外币计价的存托市场给会计制度和监管等带来不便。另一方面,我国有关发行CDR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外国公司境内上市采用IPO或者CDR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分析和调整,找到最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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