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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耀超:招标破案不可推广

 谷子高粱 2011-03-24

经常看到各种招标,但是极少看见招标破案。日前,苏州市公安局网站上公示一则关于“侦破命案积案及抓捕命案逃犯工作”的招标方案。在方案中,苏州警方对2000年以来20起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命案积案予以公布,并面向全国公安同行广发“英雄帖”,以招标的方式重金悬赏,以期扩大命案积案的侦破战果,还受害群众以公道。

苏州警方实行招标破案,主要针对命案积案,有其特殊背景。发生在苏州的命案,“两头在外”的现象十分突出,即命案嫌疑人和受害人均是外来人员。破案难度很大,抓捕命案逃犯困难重重。实行招标破案,筛选最佳方案、最快捷途径、最佳人员组合,对加快侦破那些命案积案会有一定效果。另外,跨地区破案容易遇到本地与外地警力不能很好配合的情况,这种招标的激励机制,显然会对克服此弊端起到一定作用。

但对招标破案也一直存在争议。比如,在物质刺激下,会不会出现众民警争办一些案件,而冷落另一些?会不会出现“中标”民警压力增大而非法办案的现象?会不会破案信息反而无法共享?会不会有本地民警不破案,提供线索给外地民警以便与其共分奖金?有的民警会不会只热衷于奖励而努力地帮别人破案,应该破的案却熟视无睹心不在焉?这些争议和弊端,都不能忽视,实行招标破案必须慎重考虑。

不可否认,倘若实行招标破案,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或许能调动民警积极性,或许能在一两起案件的侦破上产生效果,但并不等于能提高所有命案积案的破案率。招标破案只能是针对少数在一个地方危害大、影响大的恶性案件。例如,此前开展过“命案招标”的通化市柳河县和武汉武昌区,最终都放弃了这一举措。

侦破案件,将罪犯绳之以法是人民警察的天职,他们从入警宣誓的那一刻起,就该担当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而对民警侦破案件的一套合理奖惩机制、考核机制,不应该着重于“招标”这类有可能产生“竞争”、“讨价还价”、“利益均沾”等问题的在商业领域施行的措施。因此,苏州警方招标破案只是权宜之计,不应该是长久之策,更加不能大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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