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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趋明 2011-03-24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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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将会对企业的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文章分析了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应该考虑的因素,以及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误区。

【关键词】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 税收
  
  一、企业在税收筹划中进行折旧方法的选择时应考虑的因素
  
  1、税制因素的影响

折旧的计算和提取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负的轻重,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有利。这是因为采取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在后期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选择平均年限法较有利。由于延缓纳税利润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份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对应税率的偏高,从而使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2、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既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不能采用静态的方法,仅就其中某一年度的折旧额及折旧带来的税收利益进行比较,或将折旧年限内各年的折旧额及折旧带来的税收筹划简单相加后进行比较。而必须采用动态的方法,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选择效益最大的方案。考虑企业各年收益的分布情况。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且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因为加速折旧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时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负。
  
  二、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误区
  
  1、税收筹划就是尽量少交税

税收筹划是按照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函数最大化的涉税规划,它决不是偷税。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应注意遵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折旧额=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折旧率的公式,影响当期折旧额水平的因素包括资产原值、净残值率与折旧率(即折旧方法)。这些因素在相关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固定资产按照自建、购买、盘盈、接受投资、接受赠与等不同方法其原值计价方法各不相同;净残值率内资企业一般在5%以内,外资企业不得超过10%;企业一般按直线法提取折旧,特殊情况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等。这些方法的差异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否则不仅会丧失税收筹划收益,还会不当的方法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折旧筹划就是使某年税款支付最小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但并非恒定不变,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都可能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折旧税收筹划应以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函数的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其次,从账面上看,任何资产在原值既定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只是改变折旧基金累积的速度与比重,折旧总额是一致的。反过来看,在税率保持稳定不变的条件下,折旧方法的选择只是改变了税款支付的时间与速度,税款应付总额是不受其影响的。但正是存在着资金支付时间性差异,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因素。因此,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切忌简单将某一年度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款进行比较,而应该将企业全部折旧年限内所产生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额按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进行现值折算,再进行比较。在不触犯政策、法规和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迟税款资金的支付时间,控制税款现金支付的速度,尽量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总之,它是一种动态的贴现综合比较,而不是静态的单一价值比较。

3、折旧筹划就是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方法

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理论都告诉我们,在比例税率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各年收入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较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而使应纳税款推迟至晚期交纳,从时间价值看,延迟了纳税支付时间,取得其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平均年限法有利,可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所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从表面上看,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33%的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的使用加速折旧。

4、折旧税收筹划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这存在着两条途径:一是在折旧期间既定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二是在折旧方法既定的情况下选择缩短折旧期限。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了解到加速折旧方法并非完全有效,并且我国现行税法中对于采用加速折旧是相当复杂与谨慎的,很多情况下并不适用,那么对于直线折旧法而言,税收筹划就是尽量缩短折旧期限?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用最大。这种选择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

5、折旧税收筹划只是对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的筹划

税收筹划虽然从理论上看是在对现有政策十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最有利的涉税规划,但由于税制自身的变动及经济环境的改变,囿于既定背景的税收筹划并不是最高明的方案。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一直稳定不变,几乎所有的税收筹划都是以此为背景,但随着加入WTO后,国内税法必将受到国际税收发展的变化与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挑战,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税制将会出现比以往较为频繁的调整。如果预期未来税率可能上升,则直线折旧对企业节税有利,因为在税率上升的情况下,即期减少的税前所得将在远期适用更高的税率纳收,从而可能导致延期纳税收益小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反之,如果预期今后税率可能下降,则使用加速折旧方法有利,这将从两方面取得税收筹划收益:一是税率下降产生的即期转移到远期纳税的税负绝对比重下降;二是延期纳税的时间收益。因此,对于我国所得税税率的调整一定要加强分析,尽早筹划。再比如折旧基金主要是用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但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补偿主要根据账面成本,在补偿期间如果物价水平发生剧烈变动,将对其有效投资产生影响,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加重或税收筹划收益丧失。如果预期物价将长期上升,则应尽快采用加快折旧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档板效应,延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再用于后期的税款支付。而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由此可见,在进行折旧税收筹划时,由于所涉及的折旧期间较长,一般为数年甚至十几年,设计的筹划方案应该维持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以防止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筹划方案结果的不理想甚至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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