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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礼教与法治”

 传统文化网站 2011-03-26

 

现代人高唱“法治”的颂歌,将礼教束之高阁,实叫人有些遗憾。礼教自宋朝以后,便成了“吃人的礼教”,尤其是清朝末年,西方民主思想流进中国以后,礼教更是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那么,到底什么是“礼教”呢?

说“礼教”,当然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礼”。自汉朝以后,由于“文化断层”的原因,“礼”逐渐被单纯地认为是礼仪、礼貌、礼节等用辞,尤其是专指各种祭祀、婚配、丧葬仪式之礼节仪式。其实在西周、春秋战国时期,“礼”字是指广义的社会行为规范之意,只要看《周礼》一书就可以明白,然而在战国末期,逐渐出现了《礼记》、《仪礼》之类的书籍,分门别类地将各种仪式严加规定,于是乎“礼”便成了仪式、礼节的代名词,这当然是歪曲了“礼”的本意。

自人类逐渐形成社会以后,人与人之间就有了比较明确的社会行为规范,其实,不仅是人类,我们现在看动物社会,都有各自的行为规范。那么,遂可以想见,人类初期,同样在各地存在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比如用火、比如狩猎、比如吃食,这些行为规范促使人们的行为趋向一致。人们由此而走向统一,走向团结,以至最后形成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民族。由于交通、信息交流诸原因,至今人们还保持着各自民族的行为规范----即风俗习惯。

中国虽然自夏统一,但一直到周朝,夏商两代并没有真正统一中国,夏商君王仅仅是在形式上统一中国,各地部落、民族只要交纳赋税即可获得生存。在周武王后,由于大封诸侯,姬姓子孙被派往各地,为使各地区人民的行为方式趋向一致,才出现了《周礼》,也就是比较一致的行为规范。

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行为时主要考虑的是什么呢?并不是考虑“法律”有什么规定,或是否有什么规定,而是考虑自己身边的亲人、朋友、邻居等等这些人会怎样看待自己的行为,也就是别人的“看法”。如果自己的行为得到大家的赞赏,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持续下去。如果都不赞赏,那么这个行为也就停止了。比如小孩子玩火这个行为,所有的成年人都会反对,那么小孩子就不玩了,或是偷偷地躲着玩。就是在现代,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工作中,最在乎的也是别人的“看法”,人们很少会去想到“法律”对这个行为是如何规定的,是如何看待的。而这个所谓的“看法”到底是什么呢?其实这个“看法”即是人们共同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比如“见义勇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人们必须“见义勇为”,或者规定对什么事可以“见义勇为”,或者规定对“见义勇为”有什么奖励,可是千百年来,人们还是不断地“见义勇为”。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在“见义勇为”之后,该行为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赞扬,尤其是家人、亲人、朋友、邻居们的赞许之辞和看法,会使“见义勇为”者倍受鼓舞和倍感骄傲。

现在世界各地还流传着很多历史的民谣、民间故事、民族史诗等,大都是赞美英雄人物的,人们为什么要崇拜英雄人物呢?其实就是赞同这个人物的行为方式。某人本来是个很普通的人,可在做了某件事后,便成了英雄人物、模范人物,人们之赞颂他,其实就是赞颂这种行为方式。某些人的行为方式一旦受到大家的赞同,人们便模仿、仿效这些行为方式,这些行为便逐渐演变成行为规范,就如现代的“追星”,明星们的行为方式被青少年们模仿、仿效,就会逐渐形成一种行为规范,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不断地发展起来的。

西周以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们,尤其是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代表,已经认识到,或者说意识到“礼”----也就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所以他们强调加强对社会行为规范的教育,也就是“移风易俗”的教育----“礼教”,通过教育,使人们去掉不良的行为方式,而共同趋向“善”的行为方式。“教”是教育,“化”即是“移风易俗”之意,倡导“礼教”,倡导“教化”,实际上就是提倡社会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移风易俗。他们还认识到,法律法规法令再多,也不能囊括人们所有的行为方式,人们不可能每一个行为都去对照法律法规法令是如何规定的,而法律法规法令的作用也不是去规定人们应该怎样行为,而是规定人们的某些行为超出了常规范围----即社会行为规范的范围,即要进行惩罚。所以,“教化”实质上是教会人们在生活中、工作中应该怎样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对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孟子和荀子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论述(详见www.《孟子原解》、《荀子原解》),大意是:统治者要告诉人们哪些可做哪些不可做,否则就是挖好陷阱等人们去跳,而对跳进陷阱的人,还要进行处罚,这就是不爱护人民。统治者不爱护人民,人民又怎么能爱护统治者呢?比如小孩子玩火,家长从没有告诫过,但一旦发现这种行为就要惩罚,这合情合理吗?所以,首先进行社会行为规范的教育,使人们知道社会行为规范的作用,人们的行为方式才会有所改进,才能尽可能地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因为人与人之间相处,有一定的行为规范,超出了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别的人就不一定接受你,所以,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才能选择到最佳行为方式,而超出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必然不是最佳行为方式。而不是最佳行为方式,就不能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关系。这就是先秦儒家的中心思想。

先秦时期还出现许多法家,法家的中心思想是建立健全法制,用法律法规法令来规定人们的社会行为。面对混乱的社会,依法治理确实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人们的每一个行为不可能都按照法律法规法令,比如,法律不可能规定人们怎样去爱,或者是去爱什么人,或者不爱什么人,人们爱谁不爱谁以及怎样去爱,完全是人们个人的意愿,但很多人却不懂得应该爱谁应该不爱谁,应该怎样去爱。由于不懂,人们于是乎便乱爱、泛爱,以至事情弄得一塌糊涂,造成社会动乱。孔子说:“巧言令色,鲜亦仁。”但过了两千多年,巧言令色者还是能骗到爱情!这就说明,我们大部分人至今还不懂得爱!这个问题靠“法治”能解决吗?显然不能,而依靠“礼教”、“教化”便能解决这个问题。

又比如“吃”,法律法规法令不可能规定人们应该吃什么不吃什么,应该怎样吃,人们吃什么和怎样吃也是个人的意愿。然而由于不懂得吃什么和怎样吃,人们在吃的行为上也造成许多社会动乱。这依靠“法治”能解决吗?显然不能!而依靠“礼教”、“教化”却能解决这些问题。所以,不要小看社会行为规范的教育,也就是风俗习惯的“移风易俗”。

又比如爱,邻女美丽漂亮,就能翻墙过去爱她吗?不能!爱要两情相悦,两厢情愿,要通过正当的途径追求,这个“正当的途径”即是各民族、各地区的“风俗习惯”。即使是“抢婚”的习俗,那也是私下里两情相悦后才进行“抢婚”形式的。每个民族、每个地方的求婚方式、追求爱情的方式都不一样,这是各地的社会行为规范所界定的,因为宗教信仰不同和风俗习惯不同而造成的爱情悲剧还少吗?所以,加强对社会行为规范的教育,就能使人们懂得怎样去爱以及应该爱谁。这个“移风易俗”的教化作用是任何法治都不能替代的。

中华民族从古到今都崇拜英雄人物,其实崇拜的实质就是仿效英雄人物的行为方式,一旦某个英雄人物的某个行为方式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可,这种行为方式便会演变成行为规范。又说现代“追星”,某个明星的发式、服装一旦受到追捧,这种发式和服装便能迅速流行开来,并逐渐形成某些圈子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移风易俗”的作用。所以,如果政府不从正面去进行“教化”,任由许多歪门邪道的东西“移风易俗”,那么,仅依靠“法治”是治理不了社会动乱的。

美国的“法律”不可谓不丰富,不可谓不健全,然而美国社会却是动乱不堪,其原因就在于人们的行为方式很混乱,而其根本原因就是美国社会没有或缺乏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社会行为规范的形成,并不是靠政府、靠统治者规定,靠法律条文规定,而是人们自发地形成的对某一行为方式的认同,这种对某种行为方式的认同是所有统治者都控制不了的!所以,加强“礼教”、“教化”,正是树立正确的社会行为规范的必要措施。

我们现在大力宣传英雄人物,模范人物,提倡“先进性”,其实也就是要人们学习他们的行为方式,以至最后能形成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一旦形成,那么超越出这种行为规范的行为便会受到谴责或者是惩罚。这便是“教化”!这是“法治”所不能代替的。我们一再说:“淳朴的民风”,这“淳朴的民风”是什么呢?就是很朴实的风俗习惯----行为规范,也就是人类“本来如此”的行为方式。当然,我并不是说不要“法治”教育,宣传法治,使人民懂得“法”,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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