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逐步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二、自 三、自 四、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公务或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不受本通告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 五、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区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本通告的宣传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的管理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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