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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道考题所想到的

 东东东gd 2011-03-28

不久前,单位组织了一场企业所得税知识的考试。考毕,有一道考题引起了大家的争论。考题是这样的:某公司2008年实际发生工资数是350万元,当年计提教育经费8.75350×2.5%)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有人认为工资总额(350万元)的2.5%8.75万元,实际发生数10万元超过了当年列支标准1.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有人认为企业做账时按计提数进入费用,本题中的计提数8.75万元符合税法规定,而实际发生10万元反映在职工教育经费的借方,年底形成1.25万元红字余额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不需要调整。对本题争论的焦点是,实际发生的10万元是否形成当年费用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查阅有关账证记录就能弄清楚。那么,对于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税法上有哪些规定?应该如何理解?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处理

修订后的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即可以先提后用。

1、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1)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2)实际发生时,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贷:银行存款(现金)。年底未使用完的计提数,作为该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以后年度使用。实际发生数超过计提数,有些企业补提费用,将该科目结平,但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数额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些企业为避免纳税调整,差额不进入费用,形成红字余额结转以后年度。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1)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2)实际发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贷:银行存款(现金)。使用和结余数的处理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二、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理解现行税法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2008年初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国税函【2009】第098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账面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往往含已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金额,企业可提供证明材料,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确认后,调减累计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2、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所得税法要求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实际发生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才能在税前列支;财务通则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规定比例计提,发生数与计提数的差额要视具体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3、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首先超过部分是指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发生数大于计提数的金额,不包括2008年前的超支数;其次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同样受2.5%的限制,即允许列支的以前年度的超支数与当年发生数之和小于等于当年按规定的计提数。例如某公司2008年按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实际发生费用15万元(超支的5万元财务做账已计入当年费用),2008年初职工教育经费无余额,根据税法规定超支的5万元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009年该公司按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实际发生费用5万元,余额5万元,上年超支数5万元可以在汇算清缴时,调减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2009年按税法规定计提数8万元,实际发生费用5万元,余额3万元,在汇算清缴时,上年超支数只有3万元可以调减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剩下的超支数2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镇江市国税直属分局

 

[责任编辑:魏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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