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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索建立法定注销模式的思考(下)

 清凉书坊 2011-03-30
关于探索建立法定注销模式的思考(下)

2011-03-09 10:12

    建立法定注销模式有助于工商机关履职到位

    从登记业务需求看,登记机关建立法定注销模式有助于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虽然法律、法规赋予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职权,但吊销营业执照不同于注销营业执照和撤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性质,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但其结果只是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终止,市场主体的合法资格并未因此而消亡。撤销营业执照是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不可补救性,但作为撤销对象的市场主体,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合法资格或者不具备完整的合法资格。显然,只有增加注销营业执照的模式,才能做到对市场主体从设立(开业)到发展(生存)到消亡的全程记录。

    从经济发展情况看,各地普遍拥有大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但由于这些市场主体规模小,人员少,经营方式相对单一,市场竞争能力不强,“死亡率”和退市率相对较高。同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涉及人员少,涉及的固定资产、经营场所、银行贷款等情况也相对简单,难免在开业、停业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每年都会因此而出现大量的退市者。登记机关有必要通过及时清理已经退市的市场主体,避免企业名称字号等方面资源的浪费,更好地解决个人独资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等情形所引发的相关难题。

    只有在7种情形中才能实施法定注销

    世界上的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同样,建立法定注销模式也会给登记机关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注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市场主体的彻底消亡,如果市场主体的债权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就难以完整保护当事人或债权人的权益。因此,登记机关在探索建立法定注销模式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把握界线,只有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才能实施法定注销:

    第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而公司又不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法人终止营业情况出现,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情形。

    第三,《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企业又不按规定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或者清算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经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情形。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事由出现,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逾期不办理验照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或者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歇业或者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的情形。

    第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事由出现,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又不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七,各类市场主体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不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规定当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也是一种解散形式,但由于被撤销的主体资格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或者说不完整、不合法,因此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其中,对撤销后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确已无法达到法定条件的,应责令办理注销登记,责令后仍不改正的,应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启动法定的注销登记程序。

    应结合吊销营业执照登记工作准备相关材料

    工商机关在探索建立法定注销模式时,应结合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或验照而实施批量吊销营业执照的工作准备相关材料。一是要发布清算公告,以保障当事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二是要发布已注销公告,并宣布注销对象的印章和营业执照作废。三是要及时向注销对象的开户银行书面告知注销登记情况。四是要严格执行一审一核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注销登记,以避免因登记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

    □重庆市云阳县工商局   孙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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