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煤炭购销流程中的花花肠子

 张税官 2011-03-31
煤炭购销流程中的花花肠子
  
      当前,煤炭经销行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秩序混乱、管理落后的问题,偷、逃税款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道路货物运输发票的违法行为还比较突出,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规范性、不彻底性问题仍然存在。为此,如何加强对煤炭经销行业的税源管理,找出煤炭经销活动中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是摆在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新课题。笔者近日参加了焦作市国税局组织的针对煤炭经销行业的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探索性地绘制了煤炭经销企业购销流程图。并结合流程图,总结了煤炭经销企业在各环节常见的偷税方式,现将该图诠释如下:
  
  一、当煤炭直接从煤矿购进①的行为发生时,煤炭经销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结算运输费用时,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企业在此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主要表现方式为A矿煤炭B矿发票问题。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去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进货退回、购入固定资产、未超过九十天抵扣期等原因的除外),进行账外经营。
  (三)购进煤炭不索要发票或从没有发票的小煤窑购进煤炭,企业不记入库存商品账,进行账外经营。
  (四)用非运输公司的车辆运输煤炭,虚开道路货物运输发票抵扣税款。其账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按支票存根记载的提取金额记账。所以,记账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单据为道路货物运输发票的发票联和“现金支票存根”。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虚拟现金支出,将空白“现金支票”作废只填“存根”入账,或“现金支票”、“存根”大头小尾,造成“现金支票”与“现金支票存根”不符。
  国家有关文件对现金的管理规定:(1)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2)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如因特殊原因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3)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设置“小金库”等。这些规定,无疑制约和规范了企业的现金支出。如果企业账务处理的贷方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且长期挂账,也不正常。
  (五)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给煤炭经销企业造成的问题:为了煤质和时限与煤矿发生的相关费用;煤矿的装车费、途中超载罚款等,这些费用无法获取有效票据,不能在账面列支。
  二、当煤炭从煤矿购进,煤运公司负责运输②③的行为发生时,煤炭经销企业结算运输费用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在此环节内,煤炭经销企业直接与煤矿结算货款,获取发票。煤运公司负责煤炭运输业务。企业在此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煤运公司将煤炭运到煤炭经销企业的选煤厂时的溢出部分(煤运公司通过其他关系在煤矿装车时多载的部分),企业不记入库存商品账,进行账外经营。
  (二)付给煤运公司运输煤炭溢出部分的货款,不能在账面上列支。
  三、当从个体运输户手中购进④⑤的行为发生时,煤炭经销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所以,从事运输业务的个体运输户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行为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代开后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在此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 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二) 虚拟现金支出,虚开道路货物运输发票抵扣税款。
  (三) 不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记入库存商品账,进行账外经营。
  四、当购进煤炭到达选煤厂⑥的行为发生时
  煤炭经销企业将购进的原煤进行分类筛选,分为:大炭、中炭、小炭、炭渣、煤沫。根据购货方的购进条件,从个体煤厂⑦购进一部分劣质煤炭或购进炉渣、煤矸石⑧与质量较好的煤炭进行掺兑,降低营业成本。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购货方在购买煤炭时只规定热值(发热量)、含流量、含水量、挥发份的底线。而购进的劣质煤炭、炉渣、煤矸石往往不能取得发票,无法参与核算。所以,掺兑后超出账面部分必然形成账外经营。实际库存理论上分为“账面库存”和“溢出库存”两大类。
  五、“账面库存”销售时⑨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度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在此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表现形式:为他人(个体煤厂、增值税小规模煤炭经销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道路货物运输发票。一票制结算时造成多抵扣增值税额,多列支费用;两票制结算时,形成少记应税收入,少纳增值税额。
  (三)铁路运输费用的项目抵扣范围模糊,造成少抵扣税款,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失。目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铁路运费的范围是:铁路货运发票上载明的运输运营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还有《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四)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给煤炭经销企业造成的问题:场位租赁费、车站货位费、点装费等,这些费用无法获取有效票据,不能在账面列支。
  (五)对代垫运费的误解。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代垫运费的正确核算为: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现金(代垫运费)
  记账凭证后面的原始凭证为运输发票复印件。但是,一部分企业认为运费既然由购货方承担,销货方可以不在账面上反映,代垫运费不进行账务核算。其结果导致账外资金循环,甚至流失,造成会计核算差错。
  (六)对政策理解偏差,混淆了商业销售行为和商品代购行为。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代购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可以讲,商品经营的购货环节一旦将商品购进发生的运输费用直接转嫁给下一个流通环节,就属于商品代购行为。对其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增收营业税,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目前不少煤炭经销企业只记录煤炭的进销情况,不反映运费的真实情况,结果是多交纳了增值税,没交纳营业税。企业的总体利益受到了损失。
  六、“溢出库存”⑩销售发生时,煤炭经销企业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隐匿销售行为
  获取的款项除了用于支出上述的装车费、超载罚款、场位租赁费、车站货位费、点装费、购进的劣质煤炭、炉渣、煤矸石款项以及与煤矿、购货方发生的相关费用外,剩余款项直接进入“小金库”。
  “溢出库存”销售的估算公式为:
  估算“溢出库存”销量=购煤(炭)企业提供的当期购煤(炭)总吨数-(煤炭经销企业库存商品账当期期初数+煤炭经销企业库存商品账当期购进数-煤炭经销企业库存商品账当期期末数)
  估算“溢出库存”销售收入=估算“溢出库存”销量×销售单价
  七、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的账务处理
  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有“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或将发票原件退回的,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货折让时,记账凭证后面的原始凭证为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开具金额为销货折让发生额。销货退回时,对方税务机关开具“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的,记账凭证后面的原始凭证为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开具金额为销货退回发生额;发票原件退回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货退回同时要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在此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销货退回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关的运输费用及其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冲减。
  (二)因煤炭质量等原因发生经济纠纷,经协商后低价无票处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红票冲减。
  八、现金收入的处理方法
  国家有关文件对现金的管理规定,“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所以,煤炭经销企业应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按银行退回的收款凭证联上的金额记账。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作者单位:河南省博爱县国税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