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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茶蚀 2011-04-01

第一章 总 则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广东省高等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规程》和本校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参与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要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中心工作的开展;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条 教代会作为民主管理制度,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学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 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要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院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

  第九条 学院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第十条 由党委批准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一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选区、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二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五条 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十六条 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各工会小组根据代表名额,通过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教职工按选区直接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本选区教职工半数。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工会小组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九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院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岗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学院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工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教代会性质、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的水平。

第二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以系列、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决议、决定的形式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方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组意见;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院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院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第三十四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根据实际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审理、生活福利、教学科研、劳动人事、干部评议等专门工作小组。由工会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小组设置组成方案,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小组负责人有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领导、院工会主要领导、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人员。

第四十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结合召开。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本条例自本院第一届教代会正式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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