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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制度4

 专治牙痛 2011-04-01

                     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机械设备操作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机械设备使用单位

4、程序:

4.1. 生产操作的设备,均应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防火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并要经常教育工人贯彻执行。

4.2. 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4.3.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以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的观点来确定技术方案,在可能范围内力求达到机械化和自动化。

4.4. 在有毒气体或粉尘的生产过程,其所有的设备建造应尽量使之密闭化。

4.5. 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以及其它机械对人体有发生伤害的部分,都要设有安全装置。

4.5.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要安设安全装置。

4.5.2要切实做到不因安全装置缺陷或失效而造成事故。

4.6. 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开闭装置,闸板和附属设备,应有0.6米以上的走台,走台上应围有高1米以上的坚固可靠的栏杆。

4.7. 电动机及动力传动装置中,人员可能接触的部分,应围以坚固的金属栅栏或罩子。

4.8. 设备的拆卸、贮槽顶部走台、通道、楼梯及其它使工作人员有坠落危险的场所,须设置坚固的围栅、扶栏或盖子。

4.9. 发现操作的设备有严重故障,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逐级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4.10. 机械设备在停车机械扫除、加油、检查、修理时,为防止他人启动,发生意外,应有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明显标志。

4.11. 机械在转动时禁止做以下工作:

4.11.1用手拿拭布清扫轴或轴头转动部分。

4.11.2取下或停用安全装置及设施。

4.11.3进行安装、拆卸、修理等工作。

4.11.4向转动轮结合处浇抹润滑油。

4.12. 使用的活门及其它所有计量仪器均应设置在照明充足的适宜地点,以便操作、观察和检修。

4.13. 使用的活门及其它调整装置,要便于操纵管理,反扣活门或经常关闭的活门和闸板应挂上明显的标志。

4.14. 被切断的与生产系统相连的管道应上好盲板,并挂上明显的标志。

4.15. 为防止可燃性气体产生爆炸应注意检查:

4.15.1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的严密程度,要达到防止泄漏的基本要求。

4.15.2在可燃性气体管道的厂房内、应保证充分的换气,禁止随意动火。

4.15.3不允许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产生负压。

4.15.4含有可燃性气体的管道、设备,停车修理前必须进行置换,分析合格。

4.16. 开停车时必须作好检查与联系工作,在确认无问题后按规定进行开停车。

4.17. 检修后的设备开车,按《安全生产检修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18. 基建部门设备试车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设备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规范,要知道试车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合格的操作人员在试车指挥者现场指挥下,方可进行试车。

      新安装的基建设备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空转,合格后方能带负荷试车。

 

                        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一个监控化学品购买、生产、运输、使用、储存方法,确保监控化学品安全。

2、范围:适合公司监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监控化学品使用单位、购买、运输单位

4、程序:

4.1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4.2    监控化学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材料的检查和定期测试。

4.3    监控化学品的安全和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4.4    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严格得出库和登记制度。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应采用双人双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得“五双”制度,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4.5    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

4.6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征得当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据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7    监控化学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应遵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得关于危险品运输规则执行。

4.8    生产的监控化学品不得出售给已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

4.9    应填报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必须按填报说明和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4.10              制订氰化钠专项管理制度。

 

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4.程序

4.1检修组织

4.1.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4.1.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4.1.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4.2检修准备

4.2.1各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4.2.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4.2.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4.2.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4.2.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4.2.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4.2.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4.2.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人口阀门。

4.2.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4.3检修安全规定

4.3.1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4.3.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

4.3.3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3.4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

4.3.5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4.3.6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 “四不施工”:

4.3.6.1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4.3.6.2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4.3.6.3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

4.3.6.4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4.3.7做到“四不拆”:

4.3.7.1设备带压不拆;

4.3.7.2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

4.3.7.3设备高温过冷不拆;

4.3.7.4工具不合格不拆。

4.3.8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4.3.9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 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4.4电气焊安全规定

4.4.1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2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4.4.3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4.4.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4.4.5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4.4.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4.4.6.1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4.4.6.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4.4.6.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

4.4.6.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4.4.7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4.4.8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4.4.9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4.10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4.5拆除工作

4.5.1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

4.5.2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

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

4.5.4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

4.6检修完工安全验收

4.6.1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

4.6.2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4.6.3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

4.6.4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建筑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施工组织安全、现场安全、土石方工程安全、起重吊装安全、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管理、拆除工程安全等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建筑、安装安全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建筑、安装施工单位

4、程序:

4.1施工组织安全规定:

4.1.1.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方案,报请主管付总批准。

4.1.2. 施工组织设计应分部、分项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安全施工部分,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4.1.3. 工程施工部门,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在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

4.1.4. 凡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必须熟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本制度,本工种,本岗位安全规程,否则不能参加施工指挥和施工作业。

4.1.5. 凡施工中有关焊接,高处作业,电气设备安全检修等,均按安全检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2.1. 参加施工人员和进入现场的一切人员,必须按安全规定准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2.2. 施工现场在开工前,应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平面布置,安排施工作业棚,临时休息室,仓库,搅拌机,以及施工机械,材料堆放的位置。

4.2.3. 施工现场内危险地段的坑、井、沟、陡坡、电气设备、线路等必须设置“危险”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夜间设红灯信号。

4.2.4. 施工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

4.2.5. 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铁线,脚手工具,边角废料等要及时清除。

4.2.6. 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使用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4.2.7. 施工现场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3土石方工程安全规定:

4.3.1. 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4.3.2. 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有一定边坡(坡视土质情况而定)。

4.3.3. 挖土的土方距离沟边至少0.8,堆土高度不能大于1.5

4.3.4. 在雨季或土质松软遇有流沙时,必须设固壁支撑,支撑应有足够强度。拆除支撑时必须按顺序从下至上进行。

4.4起重吊装安全规定:

4.4.1. 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主体工程主体结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吊物重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宽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技术付总批准后方可进行。

4.4.2. 起重吊装工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4.4.3.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和索具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4.4.3.1. 各种起重机在吊装前必须对机械,安全制动装置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4.3.2. 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执行。

4.4.3.3.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4.4.3.4. 起重设备工具在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确认无疑方可使用。

4.4.3.5. 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4.3.6. 不停车大修或技措工程的吊装施工,必须作出吊装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吊装。

4.4.3.7. 所有起重吊装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查批准,持工作安全许可证方可进行。

4.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规定:

4.5.1.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传动和危险部分,都要设防护装置。

4.5.2. 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设有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各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

4.5.3. 木工机械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备好用。

4.5.4.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机械本身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机械设备完好。

4.5.5.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导线必须设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4.5.6.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规定。

4.5.7. 电动手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

4.6拆除工程安全规定:

4.6.1.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施工方案,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拆除工程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6.2.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交底,学习拆除工程安全操作规定。

4.6.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4.6.4. 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切或推倒方法拆除。

4.6.5. 拆除物料不准自上而下抛掷,应采取吊运和顺槽流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剧毒物品操作程序

2、范围:适合公司剧毒物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剧毒物品使用单位

4、程序:

4.1剧毒物品安全管理

4.1.1剧毒物品必须由合法单位供应提供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途中供应单位须派专人(两名)负责押运。

4.1.2剧毒物验收后(化验要求参照氰化钠管理制度执行),进入专用仓库,发现包装有损坏应向保卫部门汇报。

4.1.3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要认真检查有无剧毒物品遗留在场地,如有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清除。

4.1.4存放剧毒物品的专用仓库要做到“五双”,内容: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双人复核、二本帐记录。

4.1.5剧毒物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剧毒物品送交车间后要立即验收,当即交接清楚并签字。

4.1.6使用剧毒物品的车间,必须放在专用毒品仓库(或室、柜)内,实行双人双锁,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

4.1.7分装剧毒物品时应在投料时进行,并有可靠的防护用品,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分装,分装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有操作登记记录。

4.1.8在运输、投料、处理剧毒物品时,必须专人核对,二人同时操作,严禁一个人单独工作。

4.1.9剧毒物的帐册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盘存,必须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4.1.10生产车间(使用部门)只能即领即用一天用量,残留的必须及时回库。

4.1.11如因生产发展需要新增剧毒物品时,使用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工艺员核准,并书面报保卫科、安全科,经二个科室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措施到位后,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安监局,公安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申购、领用。同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1.12保卫科对剧毒物品的操作工人进行资历审查,不够条件由车间重新提出其他人员,再另行审查,直到符合条件为止。

4.1.13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更换,对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4.1.14剧毒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不得挪为他用,不得外借和出售。

4.1.15氰化钠等各类剧毒品要严格制订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

4.1.16医务室、剧毒物品使用部门必须配备中毒急救药品,制订应急方案。

4.1.17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4.1.18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安全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4.1.19剧毒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4.1.20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剧毒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4.1.21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4.2毒品仓储安全管理

4.2.1毒品仓库应符合危险品仓库的要求,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设施必须完好,并应配制防盗栅,防盗装置,报警、监控器,门口设置防鼠档板等设施。

4.2.2毒品仓库大门应设置二把锁,一把由毒品仓库专职管理员保管,一把由安全保卫科保管,毒品仓库的钥匙不得带回家中,应设置一个木箱锁好或放入保险箱,以防遗失,未经厂部和安全科的同意其钥匙不得转交任何人代管。一旦发现仓库钥匙遗失,应立即更换锁,并报保卫科备案。

4.2.3进仓:提供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商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进行安全检验毒品到仓库后,应立即通知保卫科,过磅存放在专用仓库。包装破损的另行堆放,并加贴封条,过磅完毕后核实数量,开入库单,登记入册,入库单和毒品帐上应注明进货日期、数量、送货人、送货单位、押运人员、入库人员及核对人等的签名。

4.2.4领料:毒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未经公安局同意,不得外售和出借,车间领料必须经车间主任批准后方可领给,否则不得领料,车间领料与包装数不相同出现零星领料时,其拆开的包装应加贴封条,退回仓库。

4.2.5毒品搬运时必须戴橡皮手套和活性炭口罩,皮肤破损者严禁接触,搬运完毕后立即搞好个人卫生工作,橡皮手套和活性炭口罩交仓库保管员处理后专柜放置。

4.2.6毒品仓库除仓库专职保管员、安全保卫科及车间领料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毒品专用仓库。

4.2.7毒品的帐册要清楚,册上要注明日期、数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一星期结帐核实一次,并上报部门安全主管,若有差错要立即上报,务必查个水落石出。

4.2.8毒品严禁在毒品仓库分装,应移至车间毒品投料室分装,分装后再交仓库核实,毒品分装时,必须戴专用服装和用具,派专人监护,分装完毕后,一切用具,包括毒品空桶及地面彻底处理好(氰化钠选用次氯酸钠溶液或硫酸亚铁溶液冲洗干净),分装结束后,操作者必须经浴室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现场。

4.2.9毒品进仓或取料时,出现包装破损、掉地上的毒品应捡回包装桶(氰化钠应用拖把浸次氯酸钠溶液拖干净),再用水冲洗地面,拖把应到车间毒品投料室进行处理后方可拿回。

4.2.10毒品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或化学品,以免产生反应生成有毒气体,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4.3剧毒试剂安全管理

4.3.1为了加强试剂仓库剧毒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4.3.2审批和采购   

4.3.2.1 根据小试需要,上报公司保卫科,由保卫科到指定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购买证;

4.3.2.2 供应部门要严格把关,不购买违法经营单位的试剂,不得转卖、出借,一律不供私人使用。

4.3.3储运条件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性质相抵触的不得混放,剧毒物品要用保险箱或未用铁箱保管,实行双人双锁,仓管员和剧毒品管理员各执一把钥匙。

4.3.4领用规定

4.3.4.1 出库需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安全主管签字才能领用,在仓库填写剧毒物品使用登记表;

4.3.4.2 使用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穿戴好防护用品,取用后登记使用情况并签名;

4.3.4.3 残液处理,使用后物料处理所剩残液经处理后倒入废液桶,不得流入清水沟;

4.3.4.4 剩余物品必须退回仓库。

4.3.5未尽事宜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4.4剧毒品内调安全管理

4.4.1 本公司因研发、小试化验需要用剧毒品时,因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负责人签字,经部门安全部同意,报公司安全主管批准。

4.4.2 使用单位填写好领料清单(一式二份),到发料单位经安全主管签字同意后,一份清单交发料单位安全主管,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和记帐。

4.4.3 发料单位按清单数量计量好后,由投料操作工二人送到领料单位指定的地点,由双方签字进行交接。

4.4.4 途中的安全责任由发料单位负责,签字交接后的安全责任由使用单位负责。

4.4.5 公安部特定危险品内部调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4.5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

4.5.1氰化钠化验安全管理

4.5.1.1 氰化钠进厂后,要由专管人员开具请验单,由化验室派专门人员去氰化钠仓库取样。

4.5.1.2 取样时要由专管人员和投料人员一起到现场监督取样。

4.5.1.3 取样的数量、取样时间、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要注册清楚。

4.5.1.4 取好样后,要清理好现场,方可离开,由投料人员护送到化验室进行化验。

4.5.1.5 化验过程要由投料人员监督,氰化钠的分析过程中严禁在酸性条件下工作,以免产生有毒气体,危害人们的健康,化验结束应由化验人员和投料人员双方签字。

4.5.1.6 化验完毕所剩下的氰化钠要由投料人员护送回仓库,并登记清楚,化验过程中所用容器和现场都应清理,消毒清楚,分析后的母液要倒入处理缸中处理,不能乱倒,最后开好报告单,送交给仓库保管员。

4.5.2液体氰化钠卸料安全管理

4.5.2.1 液体氰化钠槽车到厂后,投料人员接仓库管理员通知后,打开投料室,用取样瓶从槽车中取好样放回投料室,关好(锁好)投料室铁门(注:整个过程必须有2名投料人员在场)。

4.5.2.2 凭送检单通知质检科取样化验,化验人员取好样品后,投料员把多余的液体氰化钠倒入地缸,锁好大门,一名投料员跟随化验员到化验室。

4.5.2.3 化验员化验时,投料员在旁监督,直到化验结果出来;化验员、投料员双人签字,方可回车间卸料。

4.5.2.4 卸料时,2名投料人必须同时在场,一名投料员操作,另一名投料员在旁监护。投料员应先把槽车里的液体氰化钠打入或放入槽区内的地缸,再用液下泵把地缸的氰化钠抽入贮槽。为了防止直接接触氰化钠,操作时,投料员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橡胶手套、防毒口罩等)。卸料过程中,同时应注意防止地缸氰化钠溢出(如有溢出,投料员应把地凹中的液氰扫入地缸,然后用漂白粉清洗)。

4.5.2.5 卸完料后,通知质检科取样化验,化验员到后,投料员从贮槽人孔中取小瓶液体氰化钠,让化验员取好小样后(样品为0.6g左右),把多余的液体氰化钠倒入地缸锁好贮槽取样人孔。用漂白粉清洗取样瓶,洗好后放回柜里锁好,离开投料室,锁好大门,一名投料员跟随化验员到化验室,直到化验结果出来,双人签字。此分析数据,为液体氰化钠投料数据,如果贮槽原来空的,槽车的化验数据可作投料数据。

4.5.2.6 卸料时间定为日班,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迟到1800,其他时间一律不准卸料。

4.5.2.7 本规程由车间投料员操作。

4.5.3液体氰化钠使用安全管理

4.5.3.1 液体氰化钠性能:

液体氰化钠又称氰化钠溶液,外观为无色或深黄色透明的水溶液,具有杏仁味气体,本公司使用的液体氰化钠比重1.2左右,其它指标如下:

 

项目

指标

一等品

合格品

氰化钠(NaCN)含量(%)≥

30.0

30.0

 

4.5.3.2 工艺流程:

液体氰化钠的卸贮、输送和使用的工艺流程按各岗位实际确定。

4.5.3.3 操作要点及方法:

4.5.3.3.1 根据液体氰化钠含量的分析数据,计算折干100公斤固体氰化钠的投料量。二只贮槽应独立分析浓度和计算用量,抽料时严禁混用,以免影响收率和安全

4.5.3.3.2 检查液体氰化钠计量罐各阀位应处关闭和无泄漏状态;

4.5.3.3.3 开压力表阀门;

4.5.3.3.4 称好液体氰化钠计量罐皮重并记录;

4.5.3.3.5 开液体氰化钠贮槽出口阀,准备出料;

4.5.3.3.6 开液体氰化钠计量罐真空阀,真空度≥0.06MPa

4.5.3.3.7 开液体氰化钠计量罐进料阀;

4.5.3.3.8 液体氰化钠计量罐进料至计算要求的总重量后,关进料阀,并记录总重量;

4.5.3.3.9 开放空阀,解除真空;

4.5.3.3.10 开出料阀,按固体氰化钠溶解后的输送操作方法,将计量后的液体氰化钠用真空方式抽料至氰化钠高位槽;

4.5.3.3.11 出料结束,关出料阀;

4.5.3.3.12 复核液体氰化钠的进出量,并在记录上签名。

4.5.3.4安全和防护:

4.5.3.4.1 液体氰化钠的操作,要严格遵守剧毒品管理制度;

4.5.3.4.2 操作人员要学习掌握防毒知识和急救知识,一旦发生意外,能准确自救;

4.5.3.4.3 防毒工具应选用1型(草绿色滤毒罐)或隔离式防毒面具;

4.5.3.4.4 为了防止直接接触氰化钠,操作人员应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如橡胶长手套、防毒口罩、胶靴和专用服装;

4.5.3.4.5 污染的衣服、手套、工作场所等应及时用漂白粉溶液消毒和自来水冲洗;

4.5.3.4.6 计量的磅称应是称量总重的1.5-3.0倍,至少每三月校验一次,在使用中应经常检查其灵敏度,以防止计量失误;

4.5.3.4.7 液体氰化钠一旦溅入眼睛,可用0.5%的硫代硫酸钠洗眼;

4.5.3.4.8 发生中毒事故,应迅速脱离现场,立即就近抢救,救护者必要时应戴好防毒用具。

4.5.3.5注意事项:

4.5.3.5.1 液体氰化钠库房进出后应关门锁好,以防非岗位人员进出;

4.5.3.5.2 非岗位人员未经保卫科批准不得入内;

4.5.3.5.3 操作人员上岗时不准进食,不准吸烟;

4.5.3.5.4 定期巡回检查液体氰化钠贮槽、地槽、液下泵、阀门等,每班不得少于八次;

4.5.3.5.5 及时更换或补加消毒池的漂白粉溶液,使之保持有效消毒处理。

4.5.4氰化钠设备安全维修

4.5.4.1 氰化钠贮槽、管道、阀门、反应釜等设备的维修,车间提出申请,安全部门检查监督,报制造部批准。

4.5.4.2 管道、阀门、反应釜等设备在维修前必须进行清洗,拆下来的设备要放在处理池里处理,但不准挪作他用。

4.5.4.3 维修人员、监护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4.5.4.4 维修管道阀门时,先关掉贮槽出口阀门,打开放空阀。拉真空使管道处的物料拉入高位槽,关掉高位槽阀门,停真空。打开氰化釜上的阀门,使管道上氰化钠滴漏在氰化釜里,拆阀门时要缓慢,在阀门下面用塑料袋,防止滴漏到地面或反应釜上,塑料袋经处理后烧掉,若有滴漏用次氯酸钠溶液或漂白粉冲洗。

4.5.4.5 动火、入釜等特殊作业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5.5氰化钠投料员岗位职责

4.5.5.1 负责进厂氰化钠取样化验,取样时必须2名投料员同时在场,监督整个化验分析过程,完毕时在分析报告单签名。

4.5.5.2 负责把氰化钠从槽缸车里卸至氰化钠贮槽内,卸料前必须先检查地槽及液下泵是否正常,贮槽能否容纳本次所卸氰化钠,如能容时,开好氰化钠贮槽进料许可证后卸车,并做有关记录。

4.5.5.3 卸完料后,应清理现场,同时负责处理化验室化验后氰化钠样品,消除事故隐患。

4.5.5.4 必须严格遵守液体氰化钠使用操作规程,并做好原始记录,谁违反规程谁负责。

4.5.5.5 现场监督氰化岗位操作工进行投料,升温反应,工序结束,在原始记录中签名后方可离开。

4.5.5.6 每日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氰化钠贮槽、地槽、液下泵、液位计、计量槽、高位槽等进行检查。做好巡回记录,如发现液氰输送管道法兰接口处微小渗漏,应及时检查和清理,并投入地槽中,清理时必须2人同时在场,1人清理或检修,1人监护,双人签字记录(整个过程必须穿戴防护专用服装和用具)。

4.5.5.7 投料室实行双锁,2名当班投料员各一把,做到匙不离身,人离门锁,严禁任何人未经保卫科同意进入投料室,投料交班前也应检查门、窗、取样口、放料口是否安全,并做记录。

4.5.5.8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时,应立即向保卫科,车间领导值班干部汇报,以防事故发生。

4.5.6氰化钠投料员巡回检查规定

4.5.6.1 投料员交接时,必须对投料室的地缸、贮槽、液下泵,高位槽及管道进行检查有无损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应检查门、窗、锁是否安全。

4.5.6.2 每日都要对氰化钠管道,高位槽上的法兰、阀门、容易渗漏的地方进行检查,发现渗漏,必须及时用漂白粉或次氯酸溶液清洗,清洗时必须二人同时在场,事后双方签字记录。

4.5.6.3 氰化钠卸料前应先检查氰化钠贮槽数量以防氰化钠溢出。

4.5.6.4 每周一次对氰化钠投料室进行清理,发现墙上、地面上有氰化钠结晶应及时清理,并投入氰化钠地缸,地面,墙壁用漂白粉和次氯酸溶液清洗,操作时应2人同时在场,事后,双方签字记录。

4.5.6.5 定期检查车间、投料室的氰化钠急救药是否有效,如无效或短缺及时向公司医务室报告。

4.5.6.6 定期请计量科对氰化钠镑称测验,以防投料数量不准。

4.6迭氮化钠安全管理

4.6.1 储存

4.6.1.1 迭氮化钠储存设施必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GB50160-92要求。严禁与起爆器材、氧化剂、碱类、酸类、金属粉末等混放;

4.6.1.2 入库过程必须二人以上在场,做到日清月结,并要搞清数量、批号和仓储做好交接签字手续;

4.6.1.3 仓储、安全保卫和生产、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迭氮化钠帐册、存入库、车间生产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车间操作人员、仓库装卸人员、送料人员要相对固定,经过特殊岗位安全培训。保卫部门要建立档案,定期审查,发现不符及时调换。

4.6.2 使用和报废处理

4.6.2.1 使用单位领用量和使用量符合,使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复核人要登记清楚,做到日清月结。

4.6.2.2 平时使用按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剧毒物品管理制度执行;

4.6.2.3 质检人员取样化验后的迭氮化钠必须送回到使用或送检岗位处理,不得留存化验室。

4.6.3 销售

4.6.3.1 销售部门外售迭氮化钠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规定;

4.6.3.2 公司保卫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查,把关外售有关事项。

4.6.4 预防和救护

4.6.4.1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禁止震动、撞击、磨擦;

4.6.4.2       操作中要小心谨慎,必须按规定配戴好人个防护用品;

4.6.4.3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如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困难,给输氧。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

4.6.4.4       如有泄漏,要迅速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吸入中毒,配戴好防护用品,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

4.6.4.5       发生火灾,要先控制后灭火,严禁用水灭火,适用干砂、灭火毯、干粉灭火器灭火。

4.6.5 设备检修

4.6.5.1 迭氮化钠生产设备维修,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保卫科到现场进行检查,布置,派人监护,开具“检修许可证”才能进行检修;

4.6.5.2 检修前必须把设备清洗干净后进行;

4.6.5.3 检修人员、监护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4.6.5.4 拆卸下来不准挪为他用。

4.6.6未尽事宜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7硫酸二甲酯安全管理

4.7.1 审批和采购

4.7.1.1 各使用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把硫酸二甲酯实际使用量如实上报公司保卫科,由保卫科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购买证;

4.7.1.2 供应部门要严格把关,不购买违法经营单位的硫酸二甲酯,不得转卖出借,一律不供私人使用。

4.7.2 运输和储存

4.7.2.1 供货单位送货到厂的,运输安全由供货单位负责,如是本公司运输车队负责送货的,其途路安全由运输公司负责,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准运证,运输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其运输途中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运输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4.7.2.2 储运条件: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与氧化剂、氨、食品添加剂分开存放,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

4.7.2.3 硫酸二甲酯帐册、存放库、空桶、放料管必须由仓储科、使用车间安全员、公司安全部、公司保卫科定期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7.2.4 车间硫酸二甲酯使用人员、仓库装卸人员、送料人员要相对固定,公司保卫科;要建立档案,定期审查并对该岗位人员及时进行特殊岗位安全培训,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换,并对调换人员进行转岗安全培训。

4.7.3 使用和报废处理

4.7.3.1 使用单位领用量和使用量符合,使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复核人要登记清楚,做到日清月结;

4.7.3.2 平时使用按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剧毒物品管理制度执行;

4.7.3.3 内部调用按剧毒品内部调用制度执行;

4.7.3.4 质检人员取样化验后的硫酸二甲酯必须送回仓库管理或倒入硫酸二甲酯桶内(应二人一起操作),不得留存化验室。

4.7.4 预防

4.7.4.1 硫酸二甲酯属剧毒类,在使用过程要千万小心,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须要有二人在场,作业完后要及时清洗。杜绝跑、冒、滴、漏,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关闭料源,用砂土吸收,统一处理;

4.7.4.2 消防措施:用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砂土灭火,消防人员须穿戴防毒防护服。

4.7.5 设备检修

4.7.5.1 设备检修人员也需固定,检修前必须把设备清洗干净后进行;

4.7.5.2 检修时,必须二人以上,必须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7.5.3 无法修复的设备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运离车间。

4.7.6 未尽事宜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8氯甲酸乙酯安全管理

4.8.1 审批和采购

4.8.1.1 各使用部门根据生产情况,把氯甲酸乙酯实际使用量如实上报公司保卫科,由保卫科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购买证;

4.8.1.2 供应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购买违法经营单位的氯甲酸乙酯,不得转卖出借,一律不供私人使用。

4.8.2 运输和储存

4.8.2.1 供货单位送货到厂的,运输安全由供货单位负责,如是本公司运输车队负责送货的,其途路安全由运输公司负责,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准运证,运输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其运输途中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运输监督管理的有关条款;

4.8.2.2 储存设施必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GB50160-92要求和危险物品仓库的有关要求,严禁与氧化剂混放;

4.8.2.3 仓储、安全保卫和生产、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氯甲酸乙酯帐册、存放库、车间生产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8.2.4 车间氯甲酸乙酯使用人员、仓库装卸人员、送料人员要相对固定,经过特殊岗位安全培训。保卫部门要建立档案,定期审查,发现不符及时调换。

4.8.3 使用和报废处理

4.8.3.1 使用单位领用量和使用量符合,使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复核人要登记清楚,做到日清月结;

4.8.3.2 平时使用按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剧毒物品管理制度执行;

4.8.3.3 内部调用按氰化钠内部调用制度执行;

4.8.3.4 质检人员取样化验后的氯甲酸乙酯必须送回使用岗位,倒入釜内反应,不得留存化验室。

4.8.4 预防和救护

4.8.4.1 装卸、送料及岗位操作中要小心谨慎,必须按规定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8.4.2 操作岗位要备有漂白粉溶液和氨水以防急用;

4.8.4.3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至少15分钟。如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畅通。如呼吸困难,给输氧。误服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伤势严重现场处置后即送医院。

4.8.5 设备检修

4.8.5.1 设备检修,检修前必须把设备清洗干净后进行;

4.8.5.2 检修人员检修时必须配戴好防护用品;

4.8.5.3 无法修复的设备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运离车间。

4.8.6未尽事宜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9氯乙酸安全管理

4.9.1 审批和采购

4.9.1.1 各使用部门根据生产情况,把氯乙酸实际使用量如实上报公司保卫科,由保卫科负责到指定公司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购买证;

4.9.1.2 供应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购买违法经营单位的氯乙酸,不得转卖出借,一律不供私人使用。

4.9.2 运输和储存

4.9.2.1 供货单位送货到厂的,运输安全由供货单位负责,如是本公司运输车队负责送货的,其途路安全由运输公司负责,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准运证,运输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其运输途中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运输监督管理的有关条款;

4.9.2.2 储存设施必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GB50160-92要求和危险物品仓库的有关要求,严禁与氧化剂混放;库房保持通风良好、干燥、阴凉、远离火种、热源。

4.9.2.3 仓储、安全保卫和生产、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氯乙酸帐册、存放库、车间生产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9.2.4 车间氯乙酸使用人员、仓库装卸人员、送料人员要相对固定,经过特殊岗位安全培训。保卫部门要建立档案,定期审查,发现不符及时调换。

4.9.3 使用和报废处理

4.9.3.1 使用单位领用量和使用量符合,使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复核人要登记清楚,做到日清月结;

4.9.3.2 平时使用按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剧毒物品管理制度执行;

4.9.3.3 内部调用按剧毒品内部调用制度执行;

4.9.3.4 质检人员取样化验后的氯乙酸必须送回使用岗位,倒入釜内反应,不得留存化验室。

4.9.4 预防和救护

4.9.4.1 装卸、送料及岗位操作中要小心谨慎,必须按规定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9.4.2 操作岗位要配备急救药品以防急用;

4.9.4.3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至少15分钟。如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畅通。如呼吸困难,给输氧。误服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伤势严重现场处置后即送医院。

4.9.5 设备检修

4.9.5.1 设备检修,检修前必须把设备清洗干净后进行;

4.9.5.2 检修人员检修时必须配戴好防护用品;

4.9.5.3 无法修复的设备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运离车间。

4.9.6未尽事宜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采购部、各使用人员

4.程序

4.1公司仓储科按规定外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安全部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对员工的伤害。

4.2仓储科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分发个人防护用品。

4.3使用范围包括所有部门。

4.3.1护目镜的使用规定:

4.3.1.1投料岗位、离心岗位、回收岗位在操作时必须佩带护目镜;

4.3.1.2包装岗位控制秤量的员工必须佩带护目镜;

4.3.1.3备料、装卸工在分装各种液体原料和有毒原料时必须佩带护目镜;

4.3.1.4成品库在成品转桶时必须佩带护目镜;

4.3.1.5装卸组、备料组在装卸搬运有毒原料时必须佩带护目镜;

4.3.1.6研发中心、质检员工在接触各种液体原料、中间体、成品及实验时必须佩带护目镜;

4.3.2劳动保护手套的使用规定

4.3.2.1所有投料岗位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4.3.2.2原料库在溶剂转桶或灌桶,搬动有毒原料,秤溶剂、助剂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4.3.2.3装卸组、备料组在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4.3.2.4研发中心、质检部在实验、检测等工作时接触强腐蚀性或有毒物料过程中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4.3.3防尘、防毒口罩的使用规定:

4.3.3.1生产车间投料、离心岗位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佩带防毒口罩;

4.3.3.2原料仓员工在溶剂转桶或灌桶,搬动有毒原料,秤溶剂、助剂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在搬动一般原料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4.3.3.3装卸组、备料组在装卸、搬运有毒原料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在装卸一般原料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4.3.3.4中央研究所、质检部实验、测试过程中,若所处环境中含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

4.3.3.5烘房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4.3.4工作服、防护围裙、防护服的使用规定

4.3.4.1所有生产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

4.3.4.2原料仓库、装卸班、备料组及车间部分岗位员工下雨露天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雨衣)

4.3.4.3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在接触有毒高腐蚀原料或成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

4.3.4.4生产车间在研磨、包装接触有毒有腐蚀性原料或成品时必须穿防护围裙工作;

4.3.4.5备料组、装卸组在接触有毒有腐蚀性原料或成品时必须穿围裙工作;

4.3.4.6研发中心、质检部在实验、检测接触有毒原料时须穿防护服工作。

4.3.5工作鞋的使用规定

4.3.5.1原料仓库、备料组、装卸组在接触有毒物料时必须穿水鞋工作;

4.3.5.2所有一线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公司规定的工作鞋;

4.3.6氧气呼吸器的使用规定

4.3.6.1 使用方法:将氧气呼吸器的悬挂佩戴皮带从左臂及头部穿过,皮带落于右肩上,然后打开氧气瓶压力所指示的压力值,就知道氧气瓶内的氧含量(如:1的氧气瓶压力为10Mpa,大约可供使用人员在毒区工作呼吸1小时),按一下手动补给器,使气囊内原积存的气排出,将面罩戴好后,进行几次深呼吸,以观察判断供氧呼吸系统是否良好,确定各部件正常后,方可进入有毒区域内工作。

4.3.6.2使用注意事项:使用中,氧气呼吸器防止与其它物件撞击,严禁沾染油类物质,严禁接触火源。严禁在毒区使用中摘下面罩与他人谈话,若有事应以信号或手势联系。使用中应时刻注意氧气瓶内的压力下降情况,当压力降到3Mpa时,应立即退出毒区,予以更换。

4.3.7长管式面具的使用规定

4.3.7.1 使用方法:长管防毒面具是利用物理方法,将有毒区以外的空气通过软管进入,供佩戴者呼吸,它不受毒气种类浓度的限制,是进入有毒设备检修。进塔入罐作业,防止中毒的良好器材,管的一端用螺纹接头与面罩相连,另一端与大气相连。

4.3.7.2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时应注意将进气口端放置于有毒区域外的上风向,无积水和不易引起尘埃飞扬的地方。使用时应注意防止管道绞结,踩压,以免形成管道闭塞。使用时必须有监护人。使用中若发现有毒气味时,则应立即停止作业,退出现场。

4.3.8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规定

4.3.8.1使用方法:过滤式防毒面具是利用化学作用,将被有毒物质污染的空气,予以消除其中的有毒物质后,供以足够的清洁空气给人呼吸,使从事毒区工作人员不受毒气侵入。

4.3.8.2使用注意事项:必须按滤毒罐的防毒范围,专防专用。使用时只适用于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不大于2%,氧气浓度不低于18%的场所中使用。使用时应作气密性检查,凡药罐有孔洞,药剂有松动现象应停止使用。过滤式防护面具不适用于容器内使用。防止药罐受潮,或与水接触,防止失效。防氨面具当吸气有氨味时,应停止工作,立即退出现场;使用防一氧化碳面具时,应特别留心,因一氧化碳是无色无味的气体,不被呼吸所感觉,若稍微感觉不舒服时,应立即退出现场。

4.3.9特殊工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4.3.10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要求穿戴急救用品。

4.3.11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时,安全部统一安排防护用品。

4.3.12个人防护用品将根据损坏程度或失效情况进行更换:员工首先需填写劳保用品领用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后,仓储科根据品种发放。

4.3.13车间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的管理规定

4.3.13.1 车间防护用品柜,不准任意移动,柜内只能存放防毒面具或其它个人防护用品。

4.3.13.2柜内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处理事故不准动用。

4.3.13.3防护专柜存放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以备作业和抢救使用。

4.3.13.4使用后应放回原处(氧气呼吸器使用后,应通知车间以便安技部门及时充氧)。

4.3.13.5交接班的班长或岗位人员要仔细检查和认真交接防护用品。

 

事故处理程序

 

1、目的:建立一个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管理分工、报告、抢险于救护、事故责任划分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2、范围:公司内发生的所有事故

3、责任者: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办公室、质量部、保卫科、安全部、工程部、生产车间

4、程序:

4.1事故分类

4.1.1 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4.1.2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4.1.3 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

4.1.4 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

4.1.5 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4.1.6 凡厂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4.1.7 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1.8  “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

4.1.9 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

4.1.10 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

4.1.11  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4.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4.2.1 根据事故伤害程度、经济损失及情节轻重,可将各类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微小事故。

4.2.2 伤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经济损失程度分级和损失计算方法,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4.2.3 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分别按照系统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执行。

4.2.4 交通、火灾、污染等其它事故按各系统有关事故等级划分办法办理。

4.3事故管理的分工

4.3.1 各类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的分管副总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4.3.2 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部负责。

4.3.3 质量事故由质量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4.3.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4.4事故报告程序

4.4.1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4.2 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4.3 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

4.4.4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4.4.5 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4.4.6 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代培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

4.4.7 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务部门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4.4.8 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单位的责任事故。

4.5 事故抢险和救护

4.5.1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4.5.2 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4.5.3 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4.6事故责任划分

4.6.1 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4.6.2 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全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

4.6.3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6.4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4.6.5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4.6.6 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4.6.7 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4.6.8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4.7事故调查和处理

4.7.1 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

4.7.2 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车间或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

4.7.3 重大事故,由分管付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

4.7.4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4.7.5 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付总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4.7.6 死亡事故由安全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7.7 重大死亡事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安全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7.8 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7.9 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由安全科审核报副总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7.10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4.7.11 安全科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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