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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之八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成本费用明细表》解析

 东东东gd 2011-04-01
  

成本费用明细表表基本囊括各类成本税前扣除事项,因此是纳税人给予高度关注的一张申报表。现就各填表事项予以如下分析说明:

 

一、主营业务成本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6401 主营业务成本》规定:①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②主营业务成本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③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A、期(月)末,企业应根据本期(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劳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如已结转销售成本的,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B、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按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合同完工时,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跌价准备。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建造合同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收益,一般不能冲减合同成本,应计入收入总额。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提取的损失准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不得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在进行主营业务成本填报时,有以下注意事项:

第一、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准予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第二、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准予分摊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三、关于建造合同的核算,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收益,原则上不得冲减合同成本,而应归集为当期收入;

第四、企业提取的在成本中列支的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其他业务成本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6402 其他业务成本》:①其他业务成本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②其他业务成本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③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因为投资性房地产是2008年度汇算清缴中的一个新生事物,因此应予关注。根据以上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准予其在税前扣除,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

第二、其他业务支出中流转税对应的税金应调整至主表中的“经营税金及附加”行次中,如销售材料产生的增值税所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在会计处理时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中。

   

三、视同销售成本:

视同销售成本指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需注意此成本基本为账面价值,即原始成本扣除折旧、摊销、准备后的余额。注意存货成本的结转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四、营业外支出

(一)固定资产盘亏

《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需注意:

第一、固定资产盘亏应该是经企业相关管理机构予以确认的并在账面进行了损失处理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盘亏金额应是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中的金额,如果账面未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则应在填列此表时予以扣减;

第二、该事项为报批事项,需在汇算清缴前报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税前扣除,否则予以全额纳税调增。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4号规定,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例1】甲公司有一台设备,因使用期满经批准报废。该设备原价为186400元,累计已提折旧17708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2300元。在清理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4000元,残料变卖收入为5400元,支付的相关税金为270元。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20

        累计折旧             17708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300

        贷:固定资产             186400

2)发生清理费用和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70

    贷:银行存款             4000

      应交税金             270

  (3)收到残料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5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400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589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890

 

(三)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6号无形资产规定,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项确认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较之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但企业需在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批准金额填报,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不得税前列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金额小于企业申请审批金额的,其差额应予纳税调增。

 

(四)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债务重组》规定,①债务人的处理: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②债权人的处理: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税法相关条例,有如下注意事项: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2——债务重组》确认损益的方法与附表1总局的填表说明相同;

第二,债务重组损失需在汇算清缴前报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批准金额填报,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不得税前列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金额小于企业申请审批金额的,其差额应予纳税调增。

 

(五)罚款支出:

需要纳税调增的罚款支出主要是指行政性罚款,包括税收滞纳金等,如果是经济合同违约金支出则可以税前列支。

 

(六)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帐损失等)。

这里需注意的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二,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核算的坏账损失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应进行调整。

 

(七)捐赠支出:

 这里的捐赠支出包括各类捐赠支出,公益性的与非公益性的,可以直接取数填列,超过企业会计利润12%部分的捐赠支出在附表3予以纳税调整。

 

(八)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会计账务记录的其他支出。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包括当年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在此行反映。

 

五、期间费用

(一)销售(营业)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成本和费用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也包括在内。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6601销售费用》销售费用规定:

1、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应将本科目改为6601 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范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水电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取暖降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费、研究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注:企业(金融)不应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2、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包括:

1)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成本和费用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6602管理费用》规定: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注: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2、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包括:

  1)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5)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6)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成本和费用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6603财务费用》规定: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2、财务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包括:

1)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税法对于财务费用的税前列支有更一步的细则规定,现将“汇兑损益”及“关联方利息支出”的列支分析如下:

1、汇兑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则根据以上文件分析,折币收益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而当期发生的折币损失可以税前列支,由此造成收益与损失确认的不对等。

2、关联方利息支出: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为:()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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