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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属于盗窃还是侵占

 昵称6591220 2011-04-05

该案属于盗窃还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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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8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某村某组的土地被征用,该组因此获得一笔土地补偿款。2009年3月,通过该组村民集体协商,该组以组内村民杨某的身份信 息办理一张存折作为集体账户,将18万余元的土地补偿款存了进去,存折由村民孙某保管,密码由村民马某一人保管,以上三人都是普通村民,非村组干部。约定 如组集体需用钱,三人要一起到银行方能办理,但在开户时,马某在输入密码时,一旁的杨某无意中看到了密码。2009年12月,杨某因亲戚借钱加上自己经济 紧张,萌生了拿集体账户的钱用的念头。12月的一天上午,杨某找到负责保管存折的孙某,谎称村书记要看帐,从孙某手中骗走了存折,当天,杨某带该存折和自 己的身份证,加上他首次开户时即已观察到的密码,顺利的办理了一张和存折同账户的银行卡,当晚,杨某不露声色,将存折还给了孙某。办理银行卡当天,杨某即 以银行卡从银行柜台取现10000元,后又多次取款。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杨某使用该银行卡采用柜台取现、ATM机取现,刷卡消费的形式 共取走集体账户中人民币43000余元。直到2010年9月,其他村民产生怀疑,带存折到银行打印了账目明细,才发现了上述情形。请问:杨某这种骗取以自 己身份开户的集体账户存折,私下办理银行卡取款到底是盗窃还是侵占?还是别的罪名?【案情提供:gaoxiang0923

    【网友讨论】

    d090915:侵占较合适。

    周长虎律师:以杨某的身份开的帐户,钱存在该帐户应属保管,取走被保管的钱,个人认为应属侵占。

    d090915:这个存折是杨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存入的集体的资金,是利用了他有身份证这一工作上的便利。而盗窃呢,如果他骗取了存折,这一存折是别人的身份证,他给别人的身份秘密拿了,与工作没有关系,就是盗窃。

    chanllen:这个存折相当于封箴物,所以应该定性为盗窃,欢迎共同切磋。

    我的法院报:盗窃。

    d090915:楼主介绍的是:“从孙某手中走了存折,”不是取。所以不是盗窃,而是侵占。

    执着者2:我认为应当属于盗窃。该案的犯罪对象是“钱”,而不是“存折”。骗取存折只是其犯罪的手段而 已,是其为“秘密窃取”创造的条件,不是定性的条件。集体存款的保管人是银行,不是杨某,杨某不具备侵占的条件。本案讨论的是“罪名”,不是“民事纠 纷”,因此,是否构成侵权,与主贴无关。

  zpjljzbw888:这 个案子我认为应当定侵占罪,关键看这笔钱是由哪方控制,如果由杨某控制,那么杨某占有己用则应当是侵占。如果是由其他人控制,则杨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 式,则应定为盗窃。本案来看,形式上马某和孙某控制(一个持折,一个持密码),但实际上是以杨某的名义开户,所以实际上在杨某的控制之下。所以,杨某能够 通过开立一个银行卡,将自己保管在自己存折中的他人的钱取走。所认,我认为,还是应当定侵害罪较合适。

  东方兴业法律:该笔钱的来源是土地款,即实质所有权是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公款,无论存在谁的帐户或者由什么人保管都是不能擅自取出,采用秘密手段支取了公款,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掉包行为具备独立的预谋欺骗性,同时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因此,应当适用较重的刑事处罚案由。

编辑:郭建华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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