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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专题研究 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hansa 2011-04-10

“就像山里的孩子一下子到了北京上海一样,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谈到最近几年的海外投资,武钢集团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刘新权表示。

据悉,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央企的海外投资前所未有的扩张,至2009年底,已有108户央企“走出去”,占央企总户数近九成。

央企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应该注意哪些风险?最近,国资委就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研究。

三家央企联手

“我们早就走出去了。”最近,记者与几家央企法律部负责人聊天时发现,“走出去”已经成了央企的常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尝试海外投资。在这些小到几千万元大到上百亿美元的投资中,有成功的案例,也有不少投资打了水漂。

金融危机发生后,针对央企的跃跃欲试,2009年,国资委组织中石油、中煤能源和中钢集团专题研究了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控。

中石油总法律顾问郭进平告诉记者:“后危机时代,为了尽快摆脱国内政治、经济困境,解决某些特殊矛盾,东道国可能修改法律或调整政策。”

一是修改财税法律制度。比如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都提高了石油出口税征税标准,委内瑞拉则征收原油暴利税,澳大利亚也开始酝酿征收矿产资源超级利润税。

二是为了降低失业率,有的国家修改签证、工作许可、劳工、海关等政策和法律,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合同执行人员入境,并要求尽可能使用本地人员。中石油在缅甸、印度、印尼、中亚等国家都遇到此类问题。还有的国家制订了更为严格的劳工保护立法,甚至要求使用东道国生产的设备、材料等。

三是更加注重HSE(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使外国投资者守法成本增加。如加拿大规定,政府有权要求就矿业项目举行公开听证,并有否决权。

“事实上,无论危机前还是危机后,有一些风险始终是存在的。”郭进平说。

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缺乏外资立法,投资活动无法可依。如伊拉克、乍得、尼日尔等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随意性大,投资环境缺乏稳定和持续性。如在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还有的国家政府更迭、政局不稳;或者不提供国际投资保护机制,外国公司难以借助国际条约或协定来保护自己的投资。比如玻利维亚等国家宣布退出国际仲裁机构

ICSID,规定争议只能在其国内解决。

审批风险也是海外投资的重要风险。2009年中铝并购力拓失利,表面上看是力拓董事会的商业决定,事实上,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延长了审批时间,使中铝错过了交易的最佳时机。此外,遭受国际制裁也会给投资带来风险。

决策前勿急于求成

郭进平告诉记者:“央企走向海外有诸多优势。一是资金实力强,能够集中公司的人财物和技术优势从事重点投资项目,二是由强有力的国内大型银行作为融资平台提供资金支持,三是具备一定的政府背景,为央企在海外参与项目竞标创造了西方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如不能被央企审慎使用,很可能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最大的风险在于文化习惯和思维定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企业领导人在进行重大项目决策时,缺少民主决策和法律参与决策意识,从政色彩重于企业领导人色彩,容易忽视海外投资的法律和经济可行性。

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告诉记者,有时甚至在第二天要签约了才告诉法律顾问,根本来不及出具法律意见。

武钢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刘新权分析认为,投资失误的一大表现是企业决策中往往急于求成,对投资方的政治、经济、投资、社会、外交、交易对手、合作标的等情况都没有做到尽职调查,就决定干了。比如投资买矿,生产出来发现出口有限制,矿产运不出来。

一家企业法律顾问告诉记者,有的企业投资失败之后才发现,日本、台湾此前都有在该国投资失败被迫退出的经历,尽职调查没有做到位。

此外,企业违反当地法律也容易招致诉讼。研究报告指出,有的企业缺乏对东道国法律的了解,往往将国内守法和诚信意识淡薄的不良习惯和做法带到海外投资中,轻信按国内做法能把事情摆平,带来不必要风险。

郭进平表示:“央企的收购通常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国外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会带来风险。”比如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必须对伊朗、伊拉克、苏丹等所谓敏感国家的业务信息进行披露。

另外,报告指出,海外投资行为与我国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批衔接不当也可能带来风险,企业所得税法中多项与国际接轨的反避税措施,也对央企海外投资的传统做法提出挑战。

运营阶段人才匮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央企海外投资的风险已引起不少企业的高度重视,除了国资委的专题研究外,武钢等企业也进行了专题法律风险研究。

近年来,武钢先后进行了10多个境外投资项目的商务谈判,6个矿石资源投资项目成功签约并完成交割,五年后,武钢铁矿石供应将基本实现自给。

通过这些投资项目的实战经验,刘新权发现,海外投资在决策前、谈判中、运营阶段都会存在法律风险。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风险源、化解手段都是不同的。要善于识别化解。在谈判中,有的企业领导强调要“求同存异”、“求大同存小异”,对于不熟悉的法律环境,能够预见的、潜在的风险事先没有谈好,容易留下隐患,或者没有原则的退让,最终稀里糊涂。

还有的企业在谈判中忽视对方的利益,剑拔驽张。最后即使谈成了,合作的人际关系也打破了。刘新权强调说:“既不能把对方当雷锋,也不能把对方当强盗。”

谈判中还有一些细节要注意,比如某些字词的定义要约定好,否则后期就很容易扯皮。

但是,与立项决策、谈判签约相比,他认为,投资成败的关键在于运营管理阶段。因为运营管理阶段往往投入力量较为薄弱,不仅监管有所放松,同时缺乏反映问题的渠道,使得风险累积。

建立监督机制

面对海外投资中大量的不可预见因素,央企该怎么办?

国资委课题研究报告指出,首先必须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海外投资法律管理制度,其次,必须规范决策程序,确立法律人员参与项目决策。海外投资周期通常比较长,对于税收、汇率、劳工政策等方面的变动,央企也可以利用稳定性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防控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办法还有:利用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议如ICSID公约,购买海外投资保险,要求东道国提供必要的担保等。

“中国国有企业在体制、机制保障和核心业务流程方面,与国际商业化运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和不适应性,企业文化与项目所在国迥异。”刘新权说,国际化法律风险管理人才极度缺乏,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因素。

他建议,不断健全完善境外投资项目股权、财务、资产、劳动薪酬等管理制度,打破级别界限,面向全球引进一批优秀人才。

另外,记者了解到,有的公司以是否拿到项目来考核,而不是以利润来考核,所以即使“走出去”了仍然可能亏损。刘新权认为,应健全对境外公司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防范境外投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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