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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案件分类审理的探索与实践

 姑蛮溪 2011-04-10
违纪案件分类审理的探索与实践
[ 2011-03-25 ]
张敬
 
   案件审理程序运行的现状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许多具体规定和要求主要体现在程序性的规定中,但现行审理工作的程序运行存在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一是审理理念上的偏差。在审理工作中,侧重于案件事实、证据等实体性内容的审理,对严格遵守办案程序重视不够,如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随意延长审理时限、超期送达等,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还需进一步强化。二是审理实践中的矛盾。据统计,全国80%以上的案件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纪委办理,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干部平均编制数为1.8人,实行“乡案县审”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三是程序制度上的缺陷。案件不论繁简,都采用同一程序办理。对于司法机关已经处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仍要按照严格繁琐的程序办理,而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又常常缺乏必要的时间和人手。这些程序制度上的缺陷,造成“案情繁简程度与处理手续不相配套”的矛盾,导致案件审理效率较低,不符合实际需要。
   案件分类审理的可行性分析
   东阳市纪委监察局以规范审理程序、优化审理机制为切入点,探索试行与案件繁简程度相适应的“独审程序、特审程序、普通程序”的案件分类审理工作机制,在案件审理中合理地运用不同的程序,牢固树立程序公正理念,保证审理质量和提高程序效率。
   不同的案件对于程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只有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性质,有的放矢地规范相应程序,对案件实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确立案件分类审理,以使得案件审查程序更符合实践的理性。
   政策法规依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等规定,明确给“情节简单的案件”留下了实行独任审理的空间,也给“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指明了实行合议审理的必要,可视为简易程序的适用依据。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有必要对司法机关处理后、移送纪检机关处理的案件,在审理程序中引入特别程序的规定。
   司法领域经验。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繁简,实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等制度,我们的探索方向与司法机关办案机制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其审理结构设计值得借鉴。党纪政纪案件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按照“简易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普通审,特殊案件特别审”的原则,将案件进行程序构建,合理配置有限的审理资源,使得程序更加规范和科学。
   案件分类审理的操作
    2009年底,东阳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制定了纪检监察案件分类审理工作制度,对党纪政纪案件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分别适用简易程序、特审程序、普通程序,进行独审、特审、合议等方式进行审理。该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列为总则、移送与受理、审核与处理、处分执行和附则等五个方面;在具体操作中,对各类案件审理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审理方式及程序转换等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
   明确分类审理适用范围。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调查报告所建议最高处分档次不超过党内严重警告(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处分不超过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的,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书面材料无异议的,违纪行为就一种错误性质的,不需要调查补证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通过形式审核、指定主审人,实行阅卷式审理。对已受到刑事处罚党员和监察对象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适用特审程序,指定一名审理人员,实行独任审理。对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以上审理人员进行合议审理。
   明确合议审理人员选用。实行专职审理员和特邀审理员相结合,设立合议审理人员信息库,根据案情需要,合理确定合议审理人员。专职审理员由纪检监察审理干部担任,特邀审理员从市纪委委员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乡镇纪委等相应人员中聘请,聘期为两年。合议审理人员享有阅卷知密权、参与谈话权、独立建议权,共同审核、评议案件,各自发表对违纪事实、定性和处理的看法和意见,形成案件审理的结论性意见。
   明确审理方式程序转换。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条件已不具备,经审理室主任审核同意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发现适用特审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经领导同意后应转交案件检查室立案调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通过对案件繁简变化而设置相应的程序转换以保障“轻轻重重”的程序适用。
   案件分类审理制度的完善
   案件分类审理还必须注重解决以下问题:
   划分案件的繁简标准力求科学。要通过实践经验的逐渐积累,有更加原则性而又尽量科学化的标准,将“繁简”的分流更加科学合理,正确把握案件分类审理的适用。
   审理程序的转换变更力求规范。“审理程序的转换变更应做到及时、规范,不仅应防止简易程序的案件因不能在审限内审结,以选择转入普通程序来规避相关的审限规定的现象;还应防止片面强调速度,忽视效果的现象。这需要对案件程序的使用及转换进行跟踪督办,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进行监督管理,从办案流程、办案期限和办案结果三个方面保障分类审理机制顺利推进。
   审理力量的配置使用力求合理。案件得以科学的分类审理,最终实现审理方式的价值取向,关键因素还在于审理人员。审理案件适用的三种程序显然有难易之分,在案多人少、繁简案件比例不对称的情况下,合理配置有限审理力量是最佳选择。(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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