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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车辆安全卫生、行业服务规范》

 蹇泽琴律师 2011-04-11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公布《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车辆安全卫生、行业服务规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将《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车辆安全卫生、行业服务规范》予以公布。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ОО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车辆安全卫生、行业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化管理,保障我市客运出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及建设部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车辆运营设施规范



 

  第三条 车辆更新符合市政府的准入政策和条件;尾气排放达到本市环保部门的检测标准。

 

  第四条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服务设施包括标志、顶灯、空车待租牌、计价器、照明、消防、防劫、租价标签、资格证架、安全带、经营者名称及监督电话。

 

  第五条 标志置于车身前门左右两侧,部位相同,标志图形、颜色符合国标规定,保持清晰完整。
  出租标志正下方喷涂经营者名称(个体工商户喷涂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编号),监督电话喷涂在车身后门,与经营者名称在同一水平线上,字体、字号、颜色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 制式顶灯正面标有经营者名称,反面显示“TAXI”和行业主管部门监制字样,安置在车顶前部中央,保持完好,夜间灯亮。

 

  第七条 车厢内照明设施齐全,性能良好。

 

  第八条 租价标签标有起租价格、车公里租价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粘贴在车身右侧后窗玻璃内侧下沿,清晰完整。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架固定在仪表盘右上方,式样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 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其使用功能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计价显示符合物价主管部门运价政策,固定在仪表盘右上方(资格证架左侧)。

 

  第十一条 空车待租牌正面底色为红色,标有白色“空车”字样;载客时放置于水平位置,待租时立起正面朝前,固定在计价器左侧,夜间灯亮。

 

  第十二条 车内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防劫设施,车厢内前排座位安全带齐全有效,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并按规定位置放置。

 

  第十三条 车辆空调、音响齐全有效,车门把手完好。

 

  第十四条 车厢内座椅完好,配备整洁的座套、头枕套。

 

  第十五条 其他运营设施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更换车辆的运营服务设施。

第三章 车辆安全卫生规范



 

  第十六条 车辆技术状况应当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年度审核、技术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车内饰件完好、清洁;座套、头枕套定期更换,保持清洁卫生,无破损;底板完好;车厢内干净、整洁、无异味;整车每周消毒一次并有记录。

 

  第十八条 车身外观清洁完好,玻璃明净,雨雪过后六小时内清洗干净。

 

  第十九条 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小于1.6毫米,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条 车外蒙皮平整完好;前后保险杠、车身装饰条光亮无缺损。

 

  第二十一条 轮毂护罩齐全完好。

 

  第二十二条 刮水器传动机构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刮刷工作时平稳无冲击,确保前方视野良好。

 

  第二十三条 行李箱内清洁、无影响乘客放置行李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无自动开启现象,门锁牢固可靠。

 

  第二十五条 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车内外张贴广告和乱贴乱挂饰品及与运营服务无关的标示物。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车辆的电路、油路、燃气设施、灯光、刹车等设施进行检查。电线无老化龟裂,灯具安装牢靠,完好有效;燃油管路、燃气管路固定牢靠,无松动泄漏;刹车制动系统安全有效。

第四章 行业服务规范


第一节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检查;随车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并放置在证架内;配齐票据、零钱;不得将出租汽车交与无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八条 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服务中提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文明用语“五句话”:您好,请上车;请问去哪儿;请付…元,谢谢;请带好随身物品;再见,欢迎再次乘坐),会进行简单的英语会话。

 

  第二十九条 上车系好安全带,并提醒前排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三十条 正确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收费时唱收唱付,有零找零,无零让零,主动给乘客提供发票;计价器失准时,及时停运并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路线运送乘客,并按乘客需求使用音响、空调。

 

  第三十二条 熟知本地人文、地理环境,耐心解答乘客提出的问题,当好向导,维护行业及城市形象。

 

  第三十三条 就近右侧上下客,无挑客、拒载、甩客等行为;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擅自招揽他人同乘。

 

  第三十四条 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孕乘客上下车,协助乘客装卸行李并提醒下车乘客检查有无遗失物品,拾到乘客物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上缴所在企业或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运营中遵守交通规则,不强行超车,不逆行揽客,不疲劳驾驶,不在车内吸烟;在站点经营的,应当服从管理,按序发车。

 

  第三十六条 交接班或暂停运营时,应当摆放暂停运营标志,交接班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第三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按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和经营者组织的服务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学习及社会公益活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勇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敢于见义勇为。

第二节 经营者服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

 

  第四十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接受社会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维护行业形象。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设施完备、运营证件齐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出租车辆。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消毒制度和座套、头枕套清洗制度。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关心爱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为出租汽车驾驶员配备统一工装,每年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查体一次。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检查制度,对出租汽车的运营设施,安全卫生、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和机构,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值班、投诉受理制度;建立失物招领制度以及与运营服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服从政府因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和抢险救灾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第四十七条 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停车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管理人员、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合法用工制度,依法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依法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车辆承包运营合同,严格按照承包运营合同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五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档案;严格票务管理,按时交纳税费;按月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运营报表。

 

  第五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行业管理部门相衔接的网络信息系统。

 

  第五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或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和管理,签订服务管理协议书,按时缴纳服务费。
  服务费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或行业指导价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经营者是指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经营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者。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本规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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