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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catfoot_xxx 2011-04-16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5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针对房地产企业的解读:1、房地产企业与自产门窗的门窗厂签订合同,要分别签订门窗价值+安装费用,门窗提供增值税发票,安装费用由房地产企业代扣营业税金或门窗公司自己到施工所在税务局地开具安装发票,缴纳营业税。2、若不分开签订合同,施工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营业税,全额要求缴纳营业税也是可能的。3、房地产企业与商贸企业(非自产门窗)签订合同购买门窗,无论如何签订合同都必须向施工地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合同全额)。4、房地产企业与门窗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按照货物与安装分别签订合同,并要求提供“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和“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5、由于房地产企业与税务局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不代扣税金容易形成纳税风险,即使房地产企业没有负责代扣建安营业税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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