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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城中村改造人均安置40平米 - 济南日报 - 舜网

 知识天堂的左岸 2011-04-18
中心城城中村改造人均安置40平米
本报4月14日讯(记者 王端鹏)市政府今天下发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完成中心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基本消除中心城“二元化”现象。村(居)民住宅安置将采取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采取住房安置的,人均安置面积40平方米。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引导规划的要求,有关部门将会同市规划局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打破村(居)之间的地域界线,以重点区域发展、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重要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带动点,突破“单村改造”的局限和制约,进行区域整合、连片开发。除城市规划有高度控制要求的特殊区域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审批6层以下住宅建筑,新建住宅项目适度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周边道路、水、电、暖、气、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提前列入建设计划,完善社区服务、治安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适度增加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原则上不予保留;确与规划无矛盾且建筑质量较高的,可结合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征收拆迁工作要确保村(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区政府负责指导村(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拆迁人与村(居)集体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手续合法齐全的村(居)民住宅房屋、集体经济用房、集体办公用房、村(居)自办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其他附属物,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用计入拆迁安置成本。
    村(居)民住宅安置采取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采取住房安置的,人均安置面积40平方米,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照房屋建设成本购买。采取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参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核算。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按人均25平方米建设用地核定,划拨给村集体组织使用,由村集体组织按城市规划要求自主投资建设运营,切实用于村(居)民长期生活保障,不得转让,经营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确定;特定区域涉及征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照《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不享受有关保障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参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免收相关费用。经营性建设项目收费按照相关标准下限收取。村(居)安置房、保障房及其物业管理用房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时免收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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