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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业务办事指南

 hfscb 2011-04-19
工伤认定业务办事指南

2009-06-16 14:42:18 访问次数: 52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等。

办理条件

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内;属于本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具有法定申请人。

携带材料

1、工伤认定书面申请书;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5、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6、两人以上证人证言;

7、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8、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完整或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完整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受理后属于应当中止的情形,作出中止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中止情况消失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终止工伤认定的决定。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用人单位和当事人。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或经补正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当事人。

办理地点

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和工伤保险科(市政府院内)

联系电话

29677262348613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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