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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因数的考核标准及计算方式

 月斜窗纸 2011-04-20
功率因数的考核标准及计算方式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07    更新时间:2010-05-25    
一、功率因数考核范围及考核标准  

 

客户的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为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减少电能损耗,客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外,客户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kVA(kW)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kVA(kW)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kVA(kW)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kVA(kW)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kVA(kW)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kVA(kW)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4)居民生活用电户和100 kVA(kW)以下的客户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各供电企业应按上述标准,严格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二、功率因数的电量计算依据  

 

(1)各类功率因数标准值是指供电企业(电网)与客户资产产权分界处的功率因数。各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一个计费单位。客户装设的内部考核电能计量装置不得作为计费依据。在客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各供电企业每年必须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并经本单位审批后作为计费依据。  

 

(2)凡执行功率因数调整办法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的客户(除纯居民用电外的其他所有用户)均应加装具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倒送电网的无功与用电网无功的绝对值相加作为计算功率因数调整无功电量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客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基于云南省发改委的要求,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各单位要与客户协商,尽量采取高供高计或低供低计的计量方式,避免出现损耗电量。  

 

(4)凡多个供电点向一个客户供电时,计费用月平均功率因数应分别计算。  

 

(5)凡一个供电点向用户多台变压器(受电装置)供电,以总的电能计量装置(以下简称总表)计量点的有功电量与无功电量(包括倒送的无功电量)计算实际综合功率因数。同一受电点没有装设总表计量的,而采取分线分表、装设不同类别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的,可将这一受电点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分别总加,计算这个受电点的实际综合功率因数。同一供电点下的各类用电按规定的考核标准值和实际综合功率因数计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6)客户同一受电点的计量装置中有定比或定量电量的,定比或定量电量参与功率因数值计算,即以总表计量点的有功电量与无功电量(包括倒送的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除居民用电电费外的其他定比或定量电费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7)对发电厂进行功率因数管理时,发电厂少送的无功电量不得用有功电量抵扣。  

 

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结算  

 

(1)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只以客户当月的基本电费与电度电费之合为电费调整基数,其他电价附加均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居民用电电费也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2)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以客户当月的基本电费与电度电费之合为电费调整基数,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加或减少电费。  

 

(3)实行分时电价客户,应以基本电费和实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的目录电费为基数,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4)对于多电源供电的客户,以每一个受电点作为一个计费单位,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未用电或季节性用电的,有功表计、无功表计的抄见电量为零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计算客户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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