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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问题——樊剑英答疑专贴 5

 简单-聪明 2011-04-23
房地产企业城市综合体开发模式

   樊老师您好!向您请教:房地产企业城市综合体开发模式下,商业、居住、酒店、文娱等组合开发,怎样进行税收核算?
    具体情况描述:房开公司向政符取得综合开发用地3000亩,其中1600亩为开发休闲运动如高尔夫球场等,100亩为五星级酒店,另1300亩为配套住宅公寓开发用地,假如土地价格:住宅公寓用地为100万/亩,其他用地为50万/亩。从项目综合情况分析,住宅公寓开发可取得较高的利润回报(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负过重),但休闲运动、酒店等开发投资巨大、投资回报期长,若经营不善很可能会产生经营亏损,请教:
1、该种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采取怎样的商业模式节税效果好。
2、在项目开发期间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等在住宅和其他项目之间如何进行分配,以达到较好的节税目的,提高整个项目的综合收益。
3、由房开公司开发的休闲运动场馆、酒店等非住宅产品,以后如何划至专门的经营公司名下?
答:房地产企业城市综合体开发应按照正常的核算模式进行,由于住宅用地与其他商业用地性质上有根本的区别,土地成本不可能在各种开发类型之间共同分摊,而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各自土地面积确定各种开发产品土地成本,只有在住宅与商业连体情况下,才可以进一步按照建筑面积再次分配。
另外,住宅开发是作为一种开发产品用来销售,投资回报快,商业、娱乐开发投资期长,一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核算,其收益主要来源于未来自我运营或对外出租,所以性质上的差别决定各种不同类型房地产不能混为一谈。
自营开发产品将来划至专门的经营公司,若是子公司模式,只能走投资方式,分公司则相对简单。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地址:http://www./thread-417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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