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民事案由应适用的规则
□潘金民 确定正确的案由,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准确选择诉因,有利于法官在庭审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的有关精神,法院在确定案件案由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竞合适用规则。在当事人请求权如违约和侵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相应的案由。 主从适用规则。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且法律关系之间属主从关系的,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然,如果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并列适用规则。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且法律关系之间并不属于主从关系的,法院应当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以上案由。 变更适用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法院应当以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并决定是否变更案件案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