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针对被撞成严重伤残的原告王银修在治疗过程中花去巨额医疗费用,已无力承担继续治疗费用的特殊情况,经承办法官的调解,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与王银修达成先行赔付19.8万元的协议,既缓解了原告的压力,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06年5月24日,泾县昌桥乡南湾村村民马小兵驾驶一辆牌号为皖P43974的五菱普通小型客车由泾县城区谢园路转弯驶向项英路时将王银修(系泾川镇水西桃园一组村民)撞倒,致王受重伤。经医院诊断为脑干损伤、脑肿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鉴定为二级伤残。该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马小兵负全部责任。 经查,马小兵于2006年2月13日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最高保险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协议,约定保险期限自2006年2月14日至2007年2月13日。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王银修遂将马小兵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残疾补助等各项费用50余万元,并要求马小兵另行赔偿其精神抚慰金7万元。 在审理过程,因双方对原告王银修的伤残等级产生争议,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此时,原告王银修已倾其家里的所有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再也无力承担继续医疗所需的费用了。如果按诉讼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即使很快作出了判决,也还有因双方或一方不服而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可能,等判决生效再申请执行又需要一个过程,这样下来,就会耽误原告的治疗。针对原告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决定打破常规,先行组织原告与第二被告即保险公司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向双方作了客观的分析,指出原告因该起事故的经济损失已超过其所投保的最高保险额,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20万最高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的事实,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先行赔付,则可解原告的燃眉之急。 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由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原告王银修19.8万元的协议。该笔保险理赔款到位后,非常及时地支付了原告继续治疗的费用,对原告的治疗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随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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