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七,八章

 穷分享 2011-04-27

七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7.1  建设工程招标

一.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分类、方式以及招标工作的组织方式

1.     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的具体规模标准: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⑴、⑵、⑶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谈判招标——亦称“议标”、“非竞争性招标”,实为一种谈判合同,主要适用于抢险工程、保密工程、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以及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3.     招标工作的组织方式:①业主自行组织:业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②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体包括

1)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       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二.  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①投标须知②合同主要条款③投标文件格式④工程量清单(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⑤技术条款⑥设计图纸⑦评标标准和方法⑧投标辅助材料。

主要设备或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允许分包。

三.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图7-2

1)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在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

2) 提出招标申请,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报主管部门备案;

3)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

4) 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中国建设报》、《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告媒介。

     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后审不合格的投标视作废标处理。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6) 招标文件发放: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如有修改或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不清的问题需要澄清解释,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予以解答。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最短不得少于20.

7) 勘察现场: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招标单位组织所有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8) 投标答疑会:如以投标答疑会形式进行解答,要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时送达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开标之前,招标单位不得与任何投标单位代表单独接触并个别解答任何问题。

9) 接受投标书: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密封(寄)送达投标地点,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少于3家,重招。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            开标、评标、定标:

投标人少于3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其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中标结果。

依法招标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2  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一.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五级设置,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           第一级:表示分类码(两位),附录A建筑工程01、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02、附录C安装工程03

2)           第二级:表示章(专业工程)顺序码(两位),如0103为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

3)           第三级:表示节(分部工程)顺序码(两位);

4)           第四级:表示清单项目(分项工程)名称码(三位);

5)           第五级:表示拟建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码(三位),有编制人依据项目特征的区别,从001开始。

二.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表7-1

由于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允许承包商自行补充填报,故一般情况,清单编制人可不填写或只需填写最基本的措施项目既可。

三.  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1.                 预留金:是业主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1)           属暂定金额。主要是业主为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和施工中的工程设计变更因其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

2)           预留金数额大小与承包商没有关系,不能视为规承包商所有,竣工结算时,应将预留金及其规费、税金从合同金额中扣除

2.                 材料购置费:指由业主自行购买的材料金额。

若合同金额中包括材料购置费,不能视为归承包商所有,竣工结算时,应将此项从合同金额中扣除

3.                 总承包服务费:是承包商为配合协调业主进行工程分包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清单编制人只需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总承包服务费”即可,但须在总说明中说明工程分包的具体内容

4.                 零星工作项目费:指由业主提出的、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           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列出的人工、材料、机械,是为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有关增加项目或零星借工而作的单价准备,清单编制人应填写具体的暂估工程量;

2)           数额大小与承包商没有关系,不能视为规承包商所有,竣工结算时,应将预留金及其规费、税金从合同金额中扣除

《计价规范》未列出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作补充,并在总说明中予以说明。

§7.3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

一.  标底的编制原则

1.     编制依据具有可靠性

2.     标底价应具有完整性

3.     标底价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4.     标底价格的合理性

5.     唯一性。

二.  标底编制方法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组价

1) 不同定额表现的组价方式

     用综合单价基价表现形式的组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可直接对应定额项目,只需调整材料单价发生变化的材料价格,对人工、机械等费用发生变化的进行调整,即可组成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用消耗量定额和价目表表现形式的组价。清单项目对应定额后,还须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用价目表组价,组成工料机的单价,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还须另外计算,可计入综合单价中也可计入总价中。

2) 《计价规范》与定额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时的组价方法。清单工程量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包含内容较全面,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对项目的划分往往比较单一。

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标底编制人可根据编制的具体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认为不发生费用可填为零。措施项目组价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1) 用综合单价形成的组价:主要用于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降水等,组价方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同。

2) 用费率形式的组价:分三种方式计取: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和机械费)、定额人工费,标底编制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定额规定计算。

3.     其他项目清单组价

4.     规费与税金的计取

§7.4  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一.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函⑵投标书附录⑶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⑸授权委托书⑹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⑺辅助资料表⑻资格审查表⑼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⑽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应分为正本、副本,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截止之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之前,允许补充或修改,但须由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1) 复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和项目是否准确。

2) 研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

3) 进行清单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

         根据定额计算。针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项目描述的特征,按有关定额的项目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按照实际费用估算。针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项目描述的特征,按实际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进行有关费用估算并考虑风险费用,再除以清单工程量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4) 进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调整。注意综合单价调整时降低过低可能会加大承包商亏损的风险过度的提高可能会失去中标的可能

5)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将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填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计算各个项目的合价和合计。

2.     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可以在报价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减措施费用内容报价,认为不发生的,可填为零。对于实际需要发生,而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的,可自行填写增加,并报价。

3.     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1)               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的金额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金额填写,不得增加或减少;

2)               总承包服务费金额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说明按实际估算费用,或按有关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3)               零星工作项目费的金额应与零星工作项目表计价的合计金额完全一致。

4.     规费和税金计算:税金按规定计取,规费投标时应足额报价,否则将导致低于成本而中标无望。

5.     其他有关表格填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

§7.5  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  开标

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

投标人或其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唱标:投标人名称、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⑴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⑵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为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规定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  评标程序及主要内容——评标过程严格保密;

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 有重大偏差,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它规定。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     详细评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完成,否则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者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2) 综合评标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评审。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4.     评标报告与定标:完成评标后,影响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               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注明排列顺序;

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日之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八章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

§8.1  施工预算与工程成本控制

一.  施工预算的编制方法:实物法、单位估价法:

用施工预算控制工程成本,是通过向生产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和限额领料单实现的。

二.  成本分析

1.     工程人工费的控制:可从控制支出按实签证两个方面着手解决。

1) 按定额人工费控制施工生产中的人工费,尽量以下达施工任务书的方式承包用工

2) 产生了合同价款以外的内容,应按实签证。

2.     工程材料费的控制

1)               以最佳方式采购材料、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2)               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确定材料规格;

3) 合理使用周转材料;⑴合理控制施工进度,减少模板的投入量,发挥其周转效率;⑵控制好工期,做到不拖延工期或合理提前工期;⑶做好周转材料的保管、保养工作,延长周转使用次数以降低摊销费。

4)               合理设计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

§8.2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的调整

一.  工程变更

1.     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2.     工程变更的控制

工程变更案发生的时间划分:⑴工程尚未开始:只需对工程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⑵工程正在施工:变更时间紧迫,甚至可能导致现场停工,等待变更通知;⑶工程已完工:须作返工处理。

应尽可能避免工程完工后进行变更。实际造价=合同价+索赔额

3.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     建设单位须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发包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因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承包商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控制顺序如图8-2所示: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须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变更程序:在变更前,双方就办理工程变更中涉及的费用增加和造成损失的补偿协议,以免因费用补偿的争议影响工程进度。

4.     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处理,主要有:

1)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报告时,可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           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应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可,自变更价款报告送出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3)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5.     承包人按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二.  合同价款的调整

1.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     综合单价的调整: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3.     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1)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的,承包人采购材料前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

2)           发包人收到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到期后不予答复的可视为认可

3)           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4.     措施费用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1)           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2)           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3)           因发包人原因并经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4)           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的,应予调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组价办法计算,也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3  工程索赔

工程实际中一般多称为“签证申请”。

1.    分类:

1)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⑴工期索赔经济索赔:也称额外费用索赔,简称“费用索赔”。

2)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⑴合同规定的索赔:

⑵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称为“超越合同约定的索赔”。

⑶道义索赔:罕见,称为通融索赔,或称优惠索赔

3)    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⑴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最普遍,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

⑵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的,均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商责任的,则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解决

⑶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

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商施工的索赔范围。

4)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单项索赔: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施工索赔通常采用方式

     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也就是总成本索赔。——特定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式。

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商须提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证明:A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B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C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D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5)    按索赔的对象分类:⑴索赔:承包商向业主提出;⑵反索赔:业主向承包商提出。

一.  索赔的条件

1.客观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二.  索赔的基本程序及其规定(图8-3 索赔程序框图)

1.    索赔的提出

1)                                  索赔意向书。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则会丧失在索赔中的主动和有利地位。

2)                                  索赔申请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内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交一份详细索赔报告。如索赔事件对工程影响持续时间长,则承包商还应向工程师每隔一段时期提交中间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2.    索赔报告的审核  承包商索赔要求成立所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    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2)    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

3)    这种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也不是由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

4)    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3.    索赔的处理。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并与承包人、业主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向业主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还需提出《索赔评价报告》作为决定的附件。承包人如持有异议,可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向工程师说明不合理的理由。如工程师坚持决定而承包人仍不满意,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须报请业主批准。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三.  索赔证据和索赔文件

对索赔证据的要求为;⑴真实性⑵全面性⑶关联性⑷及时性⑸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四.  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与处理原则

1.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应该做的工作:工期索赔或损失费用索赔

2.    监理(业主)指令错误: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3.    监理(业主)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14

4.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根据通用条款约定为14

5.    延期开工: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如被批准可索赔工期,监理(业主)确认时间为48业主要求延期开工,可进行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和工期索赔

6.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开挖过程中遇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时,可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当业主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开挖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显著异常时,可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如开挖后地基需处理,根据设计变更,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

7.    暂停施工: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8.    因非承包商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索赔,能否进行费用索赔视具体合同约定而定

9.    不可抗力: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为14。因业主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延迟履行责任。

10.检查检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11.重新检验:当重新检验合格时,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12.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按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处理,工期索赔,确认时间为14

13.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业主违约,按通用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按通用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顺延工期和业主违约责任,承包商视具体合同约定处理。

五.  索赔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

1.     索赔款的主要组成部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利润。

在工程索赔的实践中,以下几项费用一般是不允许索赔的:

1)               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

2)               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损失费用

3)               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

4)               索赔款在索赔期间的利息

5)               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

2.     工期索赔的计算:比例法、相对单位法、网络分析法、平均值计算法、其他方法。

3.     费用索赔计算

1) 总费用法:较简单,基本思路: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索赔值,另外也可按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础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作为索赔值;

使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值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合同实施过程中总费用计算是准确的,工程成本计算符合现行计价规定,成本分摊方法、分摊基础选择合理;实际成本与索赔报价成本所包括内容应一致;

     承包商的索赔报价是合理的,反映实际情况;

     费用损失的责任,或干扰事件的责任与承包商无任何关系。

2) 分项法:按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引起费用项目损失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

特点:比前者复杂,能反映实际情况,为索赔报告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依据,应用面广。

3)               因素分析法:亦称连环替代法,将各指标按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分解为若干因素指标连乘形式。

§8.4  工程价款结算

一.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1.     工程价款结算的意义:⑴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⑵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2.     工程预付款结算

1)               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缴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30%

     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分布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在具备施工条件下的前提下,业主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

2)               预付款的的拨付及违约责任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内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工程工作量的25%,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一般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020%时开始起扣,每月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按预付款占合同总价的同一百分比扣回。

     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业主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3.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1)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分段结算与支付: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进度款。

2)                     工程量计算

承包商按约定向监理(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业主)在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1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不参加的以监理(业主)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业主)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致使其未能参加的,核实结果无效。

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已完工程量,从15天起视为确认。

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含设计变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业主)不予计量

3)                     工程进度款支付

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商向监理(业主)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监理(业主)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商支付进度款。按约定时间业主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监理(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付款,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计算结果确认后15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商可停止施工,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留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4.     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1)               工结算编审

     单位工程——由承包商编制,监理(业主)审查;总承包工程:有具体承包商编制,总承包商审查的基础上,监理(业主)审查

     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商编制,监理(业主)可直接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竣工结算经业主、承包商签字盖章后有效。

2)               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承包商责任自负;

     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业主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无明确答复,业主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承包商自负责任;

3)               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业主后30天内审查完成。在规定时限内如没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意见,则视同仁可。

8-2 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时限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限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0

2

500-2000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0

3

2000-5000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45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60

4)               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

     业主在收到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后15天内支付,到期未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商可催告业主支付结算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业主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商可与业主协商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商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5) 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上,根据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以及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调整计算,最后汇总为竣工结算造价。

5.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预留:竣工验收同时或最迟不应超过3天到1发送保修函。

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留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二.  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     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业主对定购的设备、工器具,一律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船舶的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

2.     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 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业主可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商预付备料款,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增加

2) 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视招标文件规定处理。如规定这部分材料不计入投标报价,则只办理交接手续;如规定按某一价格计入投标报价,则应在进度款中或合同约定的办法扣除这一部分材料价款。

§8.5  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

一.  造价争议解决的途径

1.    友好协商解决:一种非对抗性处理法。

2.    调解解决:也是非对抗性处理法。

3.    仲裁或诉讼解决:         诉讼和仲裁在合同中只能选定一种。

1)     仲裁: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诉讼: 实行二审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执行一审裁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的,执行二审裁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