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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彦: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

 二手房买卖专业律师 2011-04-27

马新彦: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

2010-02-25 10:25:35 作者:马新彦 来源:sinoss 浏览次数:156 网友评论 0

  成果名称   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
成果类型   论文 
出版时间   2005年第2期
出版单位   《法学研究》

成果内容简介
一、篇章结构、基本观点
论文共分四个部分,分别是:一、一物二卖的成因;二、一物二卖的债权法救济;三、外国法上一物二卖之对策;四、我国物权法对一物二卖的对策。
论文的基本观点认为:一物二卖在任何一个所有权变动模式下均不可杜绝,债权法上的救济具有事后补偿性和救济的局限性。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非单一债权 法的救济所能成就。借鉴外国法上的有利经验,将物权法对于防范一物二卖,以及于一物二卖出现时对均无过错的买受人的利益做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等功能有效地 与债权法上救济手段进行整合,进而形成我国对一物二卖救济与防范的完整制度体系。

二、本论文的主要创新
1、 对一物二卖的成因提出创建性观点
论文创见性的提出一物二卖是债权契约成立与所有权变动的时间差所致,在任何一个所有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之下,想排除时间差,并由此从根本上杜绝一物二卖 现象是不可能的。如果以防范一物二卖为目的,在各种物权变动模式中进行价值取舍,所作的任何努力都将是徒劳的。该观点的提出明确了一物二卖问题原因的关键 点,有利于针对性提出解决一物二卖问题的方法。
2、 对物权法与债权法防范与救济功能予以创新性的定位
论文创见性的提出对于一物二卖实际上法律所能做到的无非有三点:其一,防范一物二卖的发生;其二,一物二卖一旦发生,在若干买受人之间进行价值选择; 其三,在对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予以一定制裁的同时,对无辜受到损害的买受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债权法上对策的所有功能在于其三,而前二者只有物权法上的 制度方能成就。
3、 为防范与救济一物二卖构建创建性的制度体系
论文认为,孤立的设计并适用某一制度,欲达保护动态安全之目的是极其困难的。动态安全的保护需建构一个完整而和谐的制度体系,从而以尽可能小的资源配 置达到保护动态安全的最高目的。论文还从具体制度构建的方面提出我国解决方法中应该建立转交付制度和优先权制度。对于确立我国的转交付制度四点建议: (1)将转交付制度扩张适用于动产交易。(2)不动产交易的转交付仍然是转交付制度的核心。(3)转交付的价金应当特定化。(4)转交付制度应当规定在物 权法的物权变动章节中,动产转交付的,可以作为与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等交付形态相并列的特殊形态规定;不动产转交付的,可以作为登记的特别程序予以规定。 关于优先权制度认为: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优先权应当规定在担保物权章优先权一节,并应在规定不同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分别赋予出卖人和买受人,以合理分配双 方当事人在物权变动中因受偿不能的风险所致之损失,体现物权法的效率原则及和谐原则。至于优先权对于一般抵押权人乃至于对次买受人的对抗效力,也可借鉴美 国法予以规定。这些具体方法针对前文提出的一物二卖的成因,秉承前文坚持的原则,从而确立体系性的解决方案。

三、本论文的学术价值
1、第一次彻底分析一物二卖在各种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成因,从而为在理论上与制度体系上为寻找防范与救济手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首次理顺物权法与债权法对防范与救济功能位阶,并揭示物权法的功能在现代法上的扩张——非仅局限与传统法静态安全的保护,更有动态安全的保护,从而为构建防范与救济一物二卖的制度体系寻找到原则性根据。
3、本论文借鉴美国财产法提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制度构建上的创新性意见对于解决一物二卖给予了确定的答案和有益的思路,并且有助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法系之间概念的互通和互联,更好的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制度移植与本土资源不相容的问题。
四、研究方法
1、比较的研究方法
论文首先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各国物权变动模式下一物二卖的成因进行了考察和研究,从而得出在任何一个物权变动模式下杜绝一物二卖不可能,法律能够做的是防范与救济的结论。
2、价值分析方法
本论文以价值分析的方法运用于制度体系的构建。主张优先权制度、转交付制度非以当事人的过错及可归责的原因确定当事人的利益得失,而以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为手段认定法律优先保护位阶。
3、功能分析方法
本论文以功能分析的方法将物权法的功能与债权法的功能,以及而者在功能上的衔接进行准确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协调而健康的制度体系。

五、学术影响或社会效益
该论文在《法学研究》发表之后在民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得到专家的好评,先后获得2006年度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论文类)、吉林大学哲 学社会科学精品成果奖、2007年吉林省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二等奖、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
文中观点为多篇学术论文引用,并带动了相当一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对此问题的研究和思考。截止本申请书递交之日,引用本论文的论文数量达10篇,15篇硕士研究生论文、两篇博士论文引用本篇论文。
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和制度性梳理给实务界解决一物二买的纠纷案件整理出一系列现实可行的方法。以此论文主题为诸多法院法官授课,得到很多法官的高度评价。

成果引用或被采纳情况 
1.董学立:《也论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2.刘保玉:《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3.许中缘,杨代雄:《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4.李晓英,王宏:《关于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行政与法》2006年第8期。
5. 梁莉,唐京:《试论二重买卖——从物权变动模式角度》,《中共四川省委省机关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
6.唐义虎:《论出卖人优先权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7.凌春:《论回迁权的救济途径》,《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2期。
8.董学立:《物权变动公示生效主义》,《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9.汝亚国:《房屋二重买卖的法律研究》,《华东经济管理》2007年第12期。
10.周军:《论优先权的准确定位》,《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成果获奖情况 
1.2006年度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论文类)
2.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精品成果奖
3.2007年吉林省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二等奖
4.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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