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文件
新公综〔2010〕248号
关于印发《新罗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所:
为了尽快理顺“三警合一”警务机制改革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高交通事故工作效率,实现警务机制改革的目标,现将《新罗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报分局交巡警大队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新罗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适应“三警合一”警务机制改革后的勤务运作模式,更加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提升人民群众满意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公安局《龙岩市区“三警合一”勤务运作实施方案》和《龙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 交通事故处理管辖
(一)中心城区七所交巡警中队负责处理派出所辖区范围内的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逃逸事故除外)。
(二)雁石派出所交巡中队负责处理原交警中队管辖范围内除亡人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白沙、万安、苏坂、岩山经济损失事故除外),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移送交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理。
(三)适中、大池、小池派出所负责处理各自辖区除亡人事故外的所有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移关交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理。
(四) 其他派出所负责处理各自辖区内仅造成经济损失的
交通事故,其他类型事故进行先期处置。
(五) 交巡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负责处理原辖区伤人事
故、全区重大亡人事故和中心城区交通逃逸事故以及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六) 车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的“道路”范畴以外发生
的事故由当地派出所处理;事故致人重伤以上(含)的案件由刑警队处理。
二、文书格式及印章的使用
(一)适用快速处理仅造成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使用快速处理单《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事故认定书》,格式见附件一,使用事故处理单位印章。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使用简易事故认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格式见附件二,使用事故处理单位印章。
(三)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使用一般程序认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格式见附件三,使用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三、 交通事故案件的信息录入及编号
(一)交巡警中队或派出所处理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含
快速处理)的事故信息分别由交巡警中队或派出所录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认定书编号使用系统生成的编号(快速认定书为市局指挥中心的接警号)。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信息由事故处理中队和有处理权限的交巡中队、派出所录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交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审核,认定书编号使用系统生成的编号。
四、 交通事故案件的审批及监督
(一)简易程序(含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由所属交巡中队或派出所指定专人跟踪把关,严格案件录入、统计及认定书的使用。
(二) 一般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由办案民警提交调查报告、
交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长会稿、大队法制员核稿、分管副大队长签发。
五、 交通事故的复核
(一)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含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
定有异议的告知其当日内到交巡大队申请复核。
(二) 当事人对适用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告
知其三日内到交巡支队申请复核。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一)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能调解的由办案民警现场调解,出具《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事故调解书》,格式见附件四;损失无法确定的,城区七所交巡中队和事故处理中队处理的案件,民警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将车辆开(或拖)至坑头施救中心停车场定损,停车场设有调解室,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其他派出所处理的案件由所在派出所在确定损失后进行调解。
(二)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待事故认定后,告知各方当事人等到治疗终结或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可申请办案单位调解或新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取民事诉讼;办案单位调解的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使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简易程序)》,格式见附件五。
七、交通事故违法处罚
(一)简易程序(含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处理中查明的违法行为,作出事故认定后当场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或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告知其到交通违法受理处接受处罚。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处理中查明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事故认定后五日内开具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措施凭证,告知其到交通违法受理处接受处罚。
八、交通事故车辆的暂扣保管
(一)交通事故处理中查明的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有需要暂扣车辆的情形时,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暂扣手续,车辆停放在实施暂扣车辆的单位停车场。
(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中因收集证据需要暂扣车辆的,办案民警必须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处理专用),将车辆停放在坑头施救中心或办案单位停车场。
(三)交通事故处理中暂扣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涉嫌车辆管理规定做好车辆的交接、保管、建档等工作。
九、交通事故案卷归档
(一)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卷包括:事故认定书、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由处理交巡中队或派出所按月立卷,保管期限为两年;
(二)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2008)标准要求建档归档保存,由交巡大队统一保管。
(三) 事故现场照片各单位按日期建立文件夹,保存两年。
抄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法制处、交巡警支队、
交巡警事故大队。本局领导,存档。(共印6份)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8日印发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