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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开庭-人民法院报

 gzdoujj 2011-05-02
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开庭
被告辩称并非“傍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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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庭审现场。本报记者 何 靖 摄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 何 靖)因怀疑被“傍名牌”,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一并告上法庭。4月19日,“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五粮液公司称,自己拥有“五粮液”注册商标,是“五粮液”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出产的“五粮液”系列酒很畅销。被告高继朋投资设立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因为“七粮液”酒名与注册商标“五粮液”近似,这种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五粮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针对原告的上述控告,被告方认为自己并非“傍名牌”,其产品之所以叫七粮液是因为酒是由七种粮食酿造而成的,这是商品名称而不是商标,七粮液和五粮液的商标在音、形、意上都有较大的差别,并且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上突出标明了生产厂商,价格也相差悬殊,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此外被告方还表示,自己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而且七粮液也具有非常高的市场知名度,商品包装独特,并且已经申请并获得了国家专利,认为原告是想通过商标问题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

  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庭审焦点■

  七粮液是否“傍名牌”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 “七粮液”商品名称是否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展开激烈辩论,辩论的焦点是七粮液是否有“傍名牌”之嫌。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5组证据,证明原告生产、经营了五粮液酒,五粮液集团拥有的“五粮液”注册商标,系我国首届十大驰名商标之一,其品牌价值评估已达526亿元,位居我国食品工业品牌价值第一位、民族品牌价值第四位。原告认为,被告生产并销售了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酒有特定的联系,因而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傍名牌”的行为。

  被告则出具3组证据表明自己的立场:一是由北京市顺义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寅午宝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好,没有必要去“傍名牌”;二是寅午宝公司企业标准,证明寅午宝公司生产管理规范,目标是做成国内一流酒类商品生产企业;三是商标使用许可人高继朋与被许可人寅午宝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证明寅午宝公司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

  原告认为,七粮液作为白酒商品的名称,与五粮液商标在字义、字形上非常近似,极易让消费者产生错觉,误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存在某种联系。

  被告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不论在字形上还是在读音上都有很大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读;五粮液作为高档白酒,而七粮液是中低端白酒,二者在价格上相差很大,因此不会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背景链接■

  五粮液的商标战——“五粮液”VS“五羊液”

  2004年,广东省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注册了“五羊仙”、“五羊醇”等6个以“五羊”命名的商标,并在国家商标局2004年商标公告中公示;在第47期商标公告中该公司又注册了4个类似商标。2005年,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五羊液酒WUYANGYEJI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与先已注册的“五粮液”商标近似。

  2009年9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异议裁定,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五羊液酒”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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