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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操作指南(五)

 伟天英 2011-05-02
汽车保险附加险
 
 

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

  2003年汽车保险条款和费率放开后,各保险公司为了满足汽车保险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质量,纷纷推出新的附加险品种,使汽车保险附加险由原来的9种增加到现在的30余种。

  1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

  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新增设备损失险、救助特约条款等。未投保汽车车身险的,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所投保的附加险必须在保单上列明。

  汽车车身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一、全车盗抢险

  (一)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

  满60天:指自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之日起满60天。

  抢劫:指用暴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据为己有。

  抢夺:指用强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2)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保险车辆被他人诈骗或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期间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的书面证明,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4)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5)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指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无论任何人驾驶该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汽车保险附加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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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上述内容规定了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四)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h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h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登报声明:指被保险人在通知保险人后,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载其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的声明。

  (2)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汽车行驶证、汽车登记证书、汽车来历凭 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还须提供购车原始发票、车钥匙等。

  (3)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汽车行驶证、汽车登记证书、汽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4)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6)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处理方式,需要说明的是:

  保险车辆全车损失的,按本附加险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处理方法的规定: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保险人尚未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本附加险有关赔偿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保险人已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该车的善后工作。

  二、玻璃单独破碎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可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

  (三)责任免除

  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之外,还包括:

  (1)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玻璃破碎,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①本附加险所称玻璃,仅指保险车辆的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

  ②汽车灯具玻璃、车镜玻璃破碎等均不属本附加险责任;

  ③发生玻璃单独破碎后,保险人按受损玻璃的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赔偿;

  ④选择进口风挡玻璃投保的,按进口风挡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选择国产风挡玻璃投保的,按国产风挡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

  ⑤本附加险不计免赔。

  (四)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汽车保险附加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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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车辆停驶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2)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另外,保险人对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60天。

  (四)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投保本附加险时,由保险双方在保险单上约定日赔偿金额和赔偿天数。约定赔偿天数最高为60天。

  (2)赔款的计算公式为:

  部分损失赔款=日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

  全车损毁赔款=日赔偿金额×约定赔偿天数

  (3)在保险期限内,每次赔偿后要冲减约定的赔偿天数,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约定赔偿天数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无论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是否达到约定天数,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如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保险车辆尚未修复完毕,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天数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四、自燃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1)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2)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汽车保险附加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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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燃损失险的几个具体问题:

  ①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②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③无论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每次赔款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五、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二)责任免除

  (1)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2)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轮胎爆裂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六、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条款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的比例按照基本险的规定确定。

  (四)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附属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如在保险车辆上加装制冷、加氧设备、清洁燃料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检测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电动升降器、防盗设备、GPS等。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新增加设备单独损毁,如被盗窃、丢失、故障、老化、被破坏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实际价值:指在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市场价格,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4)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5)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未列明的新增加设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1)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②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③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2)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①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②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③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L为限)、充电;

  ④更换轮胎。

  (二)责任免除

  (1)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5)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第2条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6:25  人民交通出版社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凡由于违章搭乘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

  ②由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伤亡数多于投保座位数,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投保座位数部分的赔偿责任。

  核定载客数:指汽车行驶证所载明的载客数。

  (四)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1)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及投保座位数计算赔偿金额。

  (2)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对免赔率的规定相同。

  二、车上货物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包括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违章载货:是指所载货物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等。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三)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无过失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汽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无过失责任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汽车、行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追回的,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2)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内的档次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第七章第44条的有关规定:

  汽车与非汽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汽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非汽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四、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车载货物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3种。本附加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装载在保险车辆上的固体货物(对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视同固体货物对待),从保险车辆掉下,砸伤(亡)他人或砸毁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

  (3)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4)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无论保险事故损失大小。
 

特约责任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6:42  人民交通出版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汽车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汽车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一、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办理本项特约保险的汽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不计免赔是指根据基本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实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基本险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均承担相应的不计免赔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4)非约定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车身划痕损失险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二)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

  (五)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特约责任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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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沿海气象灾害险

  (一)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腾空、翻倒、泡损、淹没或下落不明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台风:是发生在太平洋西部极猛烈的热带气旋。按我国规定:中心附近地面(或海面)风速在32. 6m/s以上(11级以上)为台风。

  ②热带风暴:是发生在太平洋西部极猛烈的热带气旋。按我国规定:中心附近地面(或海面)风速在17.2~32.6m/s(风力8~11级)为热带风暴。

  ③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

  按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四、地陷险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款中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包括由于地表突然下陷造成建筑物倒塌致保险车辆损毁等,按近因原则应归属于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

  按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五、地质灾害险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崖崩:是指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

  ②滑坡:是指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③泥石流:是指山地突然爆发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本款中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是指崖崩、滑坡、泥石流使保险车辆遭受撞击、冲击、翻倒、泡损、淹没、下落不明等按近因原则应归属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伴随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发生的崖崩、滑坡、泥石流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

  按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特约责任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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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冰雪灾害险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雪崩:是指大量积雪突然崩裂。

  ②冰陷: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突然下陷。

  ③雪灾:因每平方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④冰凌:即气象部门称的凌讯,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蔓延成灾。冰雪在物体上结成冰或冰块掉落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也属于本保险责任。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在非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冰面上行驶时造成的车辆损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

  按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四)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七、过渡险

  (一)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跨越江河、湖海、海峡的需要,驾驶人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在此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车身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

  按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八、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绝对免赔额。按保险合同其他条款计算的保险人应负赔偿额度低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选择了本特约条款后,赔款计算式为:

  赔款=按车辆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选定的免赔额

  投保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依其所选定免赔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进行施救并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被保险人未尽到合理施救的义务致使损失扩大时,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或扩大的损失部分予以拒赔。

  本条款不适用于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及车辆停驶损失险。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九、里程变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当按国家规定的行驶里程数计算的折旧率低于按年计算的折旧率时,按已行驶里程数计算的折旧率确定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按行驶里程折旧率计算公式为:

  折旧率=投保时已行驶里程累计数/国家规定的最高累计行驶里程数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特约责任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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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价值损失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私人生活用车及行政用车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由于车辆损毁引起的车辆贬值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大于或等于新车购置价的10%(含10%)时,按新车购置价的10%给予补偿;

  (2)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小于新车购置价的10%时,按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补偿。

  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价值损失进行一次补偿后,本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本条款所指新车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十一、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十二、指定部位赔偿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对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指定的下列车辆部位的损失予以赔偿:

  (1)发动机。

  (2)底盘。

  (3)车身。

  (4)电器部分。

  (5)车饰:指被保险人自行添加或改造的用于增加车辆舒适或美观的车体内的配置。

  特约了本保险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指定部位以外的车体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十三、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在合同约定的救援范围内因发生故障或事故而丧失行驶能力时,可要求保险人给予救援,或在征得保险人事先同意后自行安排施救,对由此支出的救援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3000元。

  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救援以保险车辆能够脱离困境为限,若需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超过10L以上时,保险人按成本价另行收取费用。

  如果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而致救援时,保险人不在本条款项下进行赔付。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十四、代步车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致使车辆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计算为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租金的额度:

  (1)部分损毁时,自被保险人报案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2)全车损毁时,按保险单约定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3)在车辆损失险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上述累计支付的代步车租金天数最高不超过30天,日租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代步车租金的支付:

  (1)非因车辆损失险约定的保险事故而致车辆需要修理。

  (2)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在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3)保险车辆在扣押、罚没期间及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十五、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汽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规定计算的按责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1个保险年度内4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特约责任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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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所投保附加险种的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基本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1个保险年度内4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十七、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后可要求保险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保险事故在按行政程序处理阶段,保险人提供事故处理的任何方面的法律咨询。

  (2)保险事故在按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阶段,可授权保险人代为处理各种法律事宜,并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交通费、住宿费、人工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如赔偿纠纷涉及的金额超过按本保险单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本保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与赔偿纠纷所涉及的总金额的比例承担本条列明的各项费用。

  下列法律事务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1)被吊扣、吊销证件、扣押、罚没等事宜。

  (2)罚金及交通事故处理费及其他行政费用。

  (3)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法律事务。

  (4)具有人身处罚性质的法律事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委托有关事宜时,应与保险人在立场、观点等方面达成一致;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如被保险人确实需要与事故的第三方接触,应事先通知保险人,但不得私下对他方作出任何承诺,否则保险人有权中断对代理事务的处理并不承担相关费用;保险人不对法律服务的结果作出承诺。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处理以仲裁机构的仲裁或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调解为止,对在此以后发生的任何事务或费用,保险人均不再负责处理或承担。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十八、指定行驶区域条款

  只要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即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约定行驶区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人仅当保险车辆行驶于约定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行驶出约定区域时,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1)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2)境内:指保险车辆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3)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指定范围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费率标准。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十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是专门针对酒后驾车行为推出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投保了相关主险后,才可投保这一险种。费率为0.8%,每份保费2000元。如果驾车者在酒后驾驶,导致第三者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可赔偿25万元。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内容:

  (一)保险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

  (三)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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