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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情系半生 2011-05-04
                      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作者:关颖 提供人:关颖 阅读:3374 评论:0 时间:2009-3-10 10:28:12  【

 

  我们说,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是当父母的“底线”。许多家长朋友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其实作为孩子的父母,您就是孩子的第一监 护人。在我们国家,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就是为那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承担监护任务的就是监护人。确立未成年人的监护制 度,就是为孩子确定代理人,不经代理人许可,有些事就不能做,做了也不算数。而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做了错事,给别人带来伤害,监护人就要替他承担责任。不同 年龄的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是不同的,监护人的责任也不一样。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到孩子成年的时候自然终止。

  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我国的《民法通则》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三种情形: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孩子被别人收养了,养父母就是孩子的监护人,而生父母就不再是了。

  第二种情形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按《民法通则》规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 母;(二)兄、姐;(三)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 友。

  第三种情形是,没有上述两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张先 生和孙女士有一个男孩,由于两人忙于工作,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孩子1岁的时候,张先生因病去世,孙女士悲痛万分。为了给自己找个精神寄托,也为了告慰死 去的丈夫,孙女士打算把孩子接到身边由自己抚养教育,但是她的想法遭到了张先生父母的坚决反对。他们的理由是儿子是独生子,孩子是张家惟一的血脉,而且一 直由他们照顾。儿媳妇还年轻,将来可能再婚,也担心孩子跟着妈妈受委屈。孙女士多次与他们协商都遭到了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张先生的父母甚至不允许孙 女士与孩子见面。无奈,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教育。

  法院认为,孙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在孩子父亲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就成为孩子惟一的法定监护人,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孩子的爷爷奶奶虽然疼爱自己 的孙子,但在孩子母亲健在并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是不能取得对孩子监护权的。他们拒绝把孩子交给孩子的母亲抚养教育,是侵犯了孙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最终 判决将孩子交由孙女士监护。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是法定的。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家庭是祖孙三代一起生活,爷爷奶奶照顾孩子多一些,但监护人依然是孩子的 父母。当决定孩子的事情父母和爷爷奶奶发生分歧时,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决定权,而爷爷奶奶不能以长者的权威剥夺孩子父母的权利。只有当孩子的父母已经 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爷爷奶奶才能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民法通则》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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