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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正义不能靠“程序破例”来实现

 唿儿飞 2011-05-05

    孩子被毒蛇咬了,赶紧为他找药供药,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这常识在现实中,却遇到了程序的阻击。 

    据《长沙晚报》报道,几天前,7岁的小男孩刘文科被眼镜蛇咬伤,被紧急送到附近一家医院施救,可当地医院无法找到抗眼镜蛇蛇毒血清。好不容易在一家公司找到相关血清,公司却说,血清不能卖给个人,必须要有医院的处方,去找医生开处方,医生说,医院没有的药,不能开处方。事情就此卡了壳,孩子的命运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很多人都在斥责医生和公司人员提到的规定,说就是这“该死的程序”,造成了有药不给医的可悲局面。公众的义愤可以理解,但程序是不是“该死”,却是一个需要理性分析的问题。 

    第一,“血清不能卖给个人,必须要有医院的处方”,是不是“该死”?抛开个案,先问一个问题,像抗眼镜蛇蛇毒血清这种比较专业且不多见的生物药剂是不是可以随便卖给个人?也许多数人会给出一个否定的意见。从医学的角度说,越是危重的病,治疗时越需谨慎,对药品的要求也越高。像抗眼镜蛇蛇毒血清这样专业的药品,储存、运输、使用应该都有严格的要求,如果允许随意卖给个人,就会使这种药品的使用从一开始就面临失控的高风险。所以像“血清不能卖给个人,必须要有医院的处方”这样的规定,是具有很大的合理性的。 

    第二,“医院没有的药,不能开处方”,是不是“该死”?面对命悬一线的孩子,医院的这一说法是最受诟病的。这一条是不是与现有的法律规定抵触,笔者不敢妄言。但是客观的说,医院的慎重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用药造成了医疗事故,并导致医患纠纷,这样的例子并不少。如果要求医院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履行救死扶伤的道德义务,也并不公平。 

    第三,当个体正义的实现与现有的制度规定抵触时,该怎么办?在上面的例子中,很多人都呼吁废除那“该死的规定”。在其他时候,我们也会碰到这样的情形。多数时候,道德意愿会“迫使”有关方面通过临时打破这个或那个规定,来实现个体正义,但是其破坏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偶然的破例,虽然平息了众怨,但破坏的是制度的稳定性,危害的是法治的权威。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既不是以“程序破例”为代价,也能挽救孩子,实现游离于规定之外的个体正义。比如有人认为,政府组织可以动用自身特别的权力,比如调拨或配给,使医院和公司都能避免两难选择,而且能够保障效率。当然,这需要有一个权威和效能的政府,也需要有相应完善的特别程序设置。 

    这个话题,还需要法学专家们继续讨论下去,但是至少,不应该靠“程序破例”来实现个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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