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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岛湖新闻网

 忆湖渔家 垂钓休闲 2011-05-05
千岛湖水域经营性垂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0-06-18)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淳政办发〔2010〕103号

  为切实加强千岛湖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规范垂钓行为,合理控制捕捞强度,根据渔业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千岛湖保护的决议》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有偿使用、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保护千岛湖的水环境、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全面推进“以湖兴县,融入都市”总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方案

  1、出让范围。根据成熟一个、规划一个、出让一个的要求,在符合环保、渔业、旅游、航运等条件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公开推出经营性垂钓区域。

  2、实施主体。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千岛湖水域经营性垂钓项目的公开出让和审批发证工作。

  3、出让期限。出让期限一般为5年,具体以出让协议登记为准。

  4、出让程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招标公告,竞标人需提交书面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中标的单位或个人,应签订出让协议,并缴纳出让金、协议保证金及相关规费。中标后,需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5、受让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经营性垂钓项目公开招标的竞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本县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的个人。

  2、具备休闲渔业产业规范化发展的条件;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同时,对规划范围内的千岛湖经营性垂钓场所,划出一定的比例面向养殖户、捕捞户进行公开招投标。养殖户、捕捞户参与招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登记在册的本县网箱养殖单位或个人;

  2、拍卖登记日截止前已与责任乡镇签订《网箱养殖退出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及时整治退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经营性垂钓项目竞拍:

  1、拍卖登记日截止前一年内,渔业行政违法行为达3次(含3次)以上或渔业行政违法案件尚未结案的;

  2、本年度内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经营性垂钓出让协议、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禁止采用违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并自觉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他人员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竞拍单位或个人只能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一个经营性垂钓项目的经营权。

  三、加强监管

  1、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千岛湖水域经营性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2、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积极协助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阻碍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垂钓从业者的管理,对擅自从事非法垂钓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同时,积极配合渔政部门对禁用渔具的销售监管工作。

  4、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垂钓区域水环境质量的日常监测,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垂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交通(海事)、旅游、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违规垂钓经营等行为。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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