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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民政局原局长受贿30万获刑5年

 常心舟 2011-05-05
彭水民政局原局长受贿30万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1-5-5 【 转到22版 】 阅读 18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 通讯员 任云莹)利用手中权力帮他人揽工程,事后大肆收“红包”。昨天,记者从彭水县法院了解到,该院已于上月18日对彭水县民政局原局长彭华受贿案一审宣判:彭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彭华在担任彭水县汉葭镇党委书记、彭水县教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解除三江口电站开发合同、县教育系统工程发包、工程款划拨的过程中,为李某、陈某、廖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万元。彭华调任彭水县民政局局长后,被查出上述受贿事实。案发后,彭华退清了全部案款,并先后两次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彭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便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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