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息所得税

 sxc006 2011-05-07
我公司在2009年度取得子公司分回的利润,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该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是否需要就该投资收益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需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烦请提供与备案相关的文件)
时间:2010-05-06 09:44:55
答复内容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三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贵公司符合以上免税条件,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提交以下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提供年度企业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明细表(包含每个投资企业名称、投资开始时间、取得投资收益时间、投资收益金额、投资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等信息)及相关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答复人:123662咨询员 时间: 2010-05-07 10:08:15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