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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实施意见

 闲情逸致-123 2011-05-10
关于试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实施意见 出处:湖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湖农法〔2011〕8号  发布时间: 2011-05-05

各县(区)农业(林)行政执法大队:

为 切实提高我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减少禁限用高毒农药违法流入市场,降低限用高毒农药违规购买使用机率,实现销售信息100%可查询、流向 100%可追踪、质量100%有保证的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管理目标,根据《湖州市农业局关于试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通知》(湖农发〔2011〕28号),从 农业执法角度,提出我市试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施意见如下:

一、认真做好政策宣传

一 直来在高毒农药限制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问题上,虽有多道法律防线限制,但产、销、用各方受利益驱动,高毒农药一直处于经营隐蔽、使用者习惯和 出现问题难以查处的尴尬境地,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目的意义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高毒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的社会责任,自觉按《湖州市农业 局关于试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高毒农药的经营使用,确保我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定点经营、实名销售、限量供应

各地要严格规范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设定,加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监管,规范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经营,做到经营单位核定规范化、农药购买实名化、流向记录信息化、定点管理动态化和定点经营、实名销售、限量供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设 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必须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为前提。每个县(区)可按需要设定1~3个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不予设点,蔬菜、 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的合计比重占农业经济总量50%以上的区域不予设点)。申请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必须签订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承诺书,并于店堂明示。经 营高毒农药,必须实行严格的进货品种与进货数量申报、限区域内销售和销售后凭销售台账核销的管理办法。高毒农药必须严格按标签明示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销 售。购买高毒农药,必须凭购买者身份证、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及村委会种植证明等3个证明材料(须于购买后留存),并在购买者特定农作物种植面 积病虫害防治需要的合理范围内限量供应(用一次买一次不留库存)。

三、执法监管作保证

严 格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备案制度,各县(区)须及时将确定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向市执法支队备案。各县(区)执法大队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管,认真开展执法巡 查,严格规范高毒农药经营、使用行为,认真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特别要加强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进货品种与进货数量申报、限区域内销售和按标签明示的 使用范围与使用方法销售以及销售后凭销售台账核销的管理。发现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特别是经营高毒农药的,一律依法查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不按规 定经营高毒农药的,取消经营点资格。

附件:

1.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承诺书

2.农药经营许可证(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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