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程××从 二、案情分析 我们认定当事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证据有:一是现场录音。对当事人现场演示过程中带有虚假宣传内容如“服用御延丹,没有副作用,比吃药打针更有效”进行录音。二是现场相片。当事人在现场的虚假宣传演示的场景是“标有“21世纪健康主题大型研习会”、由“成都华德生物工程研究院主办”的内容,结合询问调查,核实当事人并无专家、学者授课,讲课人只不过是当事人的临时工作人员,文化只有大专,所宣传的资料也只不过是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三是现场搜集了当事人派发的虚假内容的宣传单张和现场演示的DVD光碟。经询问调查核实,宣传单以上所说的类似功效、用途的文字说明,与御延丹益康双参胶囊的产品说明书的功能用途不同,御延丹益康双参胶囊”内包装上的说明书是这样表述的“适用人群:易疲劳者;保健功能:缓解体力疲劳”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科学依据和证明文件。宣传单所宣传的适用人群是老年性痴呆、阳萎、前列腺增生等六种人群。宣传的内容主要是服用该保健品后能改善身体乏力、阳萎、早泄、性冷淡等现象,能完全恢复机体肾脏功能,稳步恢复因肾脏功能衰弱引起的各种病症,如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性疲劳、神经衰弱、便秘等,明显是对御延丹益康双参胶囊的性能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是做了大量的询问调查。对当事人做了4次的询问,促使当事人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对当事人的3名工作人员做了询问调查,走访了10位消费者,做了深入调查和询问笔录,消费者指证了未经我们掌握的大量违法事实,达到了佐证作用。询问调查思路明确清晰,主要是从欺诈消费者角度出发,询问调查当事人是否价格上虚假或宣传内容是否虚假。并做了充分准备,写好询问提纲,召集办案人员开会统一思路。五是取得当事人在惠州日报登刊广告的费用票据和租赁花都电影院场地费用票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时间。 当事人进行无照经营和对御延丹益康双参胶囊等保健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中老年人),损害消费者利益,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指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对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办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程××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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