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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印花税和外经证的问题

 快乐是夹心 2011-05-11




   A B C三个公司 A公司是发包方,在佛山 B公司是承包方,在广州 B公司把项目转包给C公司(在广州),而我司就是C公司。现在项目地点是在佛山。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1.B公司与C公司签的合同,上面并没有注明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就是A与B的结算金额的50%,结算是一年以后的事情。我们现在需要收取进度款,那在开外出经营可证的时候,金额如何确定?能否让甲方开个付款证明,通过付款证明来确定开外经证的金额。还是一定要另外签一份合同?如果合同结算金额现在无法确定,那我们是否就不能收进度款。 2.我们的印花税,应该如何确定金额? 3.印花税在贴花以后,是否需要申报? 4.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在办理外经证后,收款后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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