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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猫冬的快乐 2011-05-13

问:1999年,村委会将国有划拨土地(劳动力安置房用地)分割有偿转让村民,该村民又有偿转让给我建房居住. 该土地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现如何办理登记发证?

答:您好!对你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办理土地登记的前提条件必须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具体你可咨询当地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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